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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险 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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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4:04: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人社局昨天出台新规,明年1月1日起,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提高,报销范围扩大,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受益人群将再增400万达到800万人。由此,在京企业的非京籍职工,乃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将获得生育险所规定的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明年生孩子时就可享受这一政策。  非京籍职工可参保生育险
  受益对象
  根据新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由此,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同时,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解读: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各单位待遇不尽相同,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也不同。此外,在京企业的不少非京籍职工没有生育报销和生育待遇。非京籍职工等人群纳入生育险后,参保缴费与本市职工一样。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按月缴纳,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则不用缴费。
  无特殊需求生孩子不掏钱
  支付标准
  新规: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增长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同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解读:市人社局方面透露,目前本市个人生育费用平均为4000元出头,调整标准后,平均每人的医疗待遇水平将增加800元左右,使总额达到每人次约4800元。
  连缴9月费可领取生育津贴
  缴费时限
  新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新规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明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解读:过去曾有单位选择性参保,只在职工生育前为其按最高标准参保一个月,即享受了生育险的最高待遇。简单来说,新政后对于生育险参保者,连续参保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支付;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职工的生育津贴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给其单位。
  低于个人工资将由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不再按女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在明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解读:人社部门介绍,所谓产假工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如在基本工资之外是否包括绩效工资等。如无约定,则按其实际工资水平为准。据了解,目前本市个人的生育津贴平均为每人次2万元左右。
  举例 某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A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B职工为5000元。则A职工将以45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B职工则将以50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者生育费
  或经医保基金报销
  其他人群
  市人社局副巡视员张大发向记者表示,这次新政的出台,标志着本市五项社会保险都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下一步本市有望通过医保基金报销生育费用的方式,逐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者没有所属单位,不能参加生育险,也不能报销生育费用的问题。
  他解释,这次生育费用报销额度的涨幅,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本市希望通过提高生育费用报销标准,扩大政策覆盖范围,达到提高市民社保保障标准,以及促进就业、保护妇女权益等目的。
  此外,本市还希望引导大家提高自然分娩率。
  另外,新政实施后,本市将通过五险统一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个别单位选择性参保的问题。
  单位不缴费最高罚三倍非京籍领津贴
  应出具生育联系单
  非京籍职工呼吁参保
  监督参保
  单位不缴费最高罚三倍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本市人社部门将严格监督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以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相关单位拒不为员工参保,员工可到单位属地所在社保部门,或通过12333热线投诉举报。
  提醒:
  非京籍领津贴
  应出具生育联系单
  本市人社部门提醒参保者,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新闻背景
  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生育保险实施以来,反响很好,但由于涉及范围只是北京企业内的北京市户籍职工,所以近年来非京籍外地职工、农民工、事业单位等职工对此呼声很高,迫切要求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截至今年10月,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为392.1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3.4万人,增长6.3%。同期,全市生育保险人均缴费基数4760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80元,增长8.7%;生育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1.4亿元。
  今年1-10月,本市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8万人次,人均生育待遇支出接近2.7万元。
  生育险调整项目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剖宫产术支付标准: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按项目付费出血量指标: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原为8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原为5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按限额付费项目:
  增加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在门诊的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按项目付费项目
  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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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4:06: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2011年12月20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http://www.bjld.gov.cn/xwzx/wsgg/201112/t20111220_26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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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5:52:45 |只看该作者
晕,好快,刚出的政策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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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好啊,我得和我同学分享下,关乎她的利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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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08:30:53 |只看该作者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        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    880元
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    5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 1400元 (由1200元调至14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3)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的标准与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的标准相同。)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          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              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上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取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522元、二级医院511元、一级医院509元。
  (9)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41元、一级医院534元。
  (10)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高危)+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588元、二级医院571元、一级医院559元。

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
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5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4)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1143元、二级医院1121元、一级医院1087元。
(5)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高危)+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1176元、二级医院1162元、一级医院1121元。
(6)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911元、二级医院1803元、一级医院1686元。
(7)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944元、二级医院1833元、一级医院1711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8g/dl);
  (2)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量超过5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9)产褥期感染。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三、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                                            产假天数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15天
妊娠12-16周(含)流产花板                            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正常生育                                      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奖励假                                    90+30=120(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晚育津贴(晚育奖励)    男/女   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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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牛,双手赞成,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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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6:27: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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