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oolsu35 于 2011-12-30 15:54 编辑 n) l: d1 P, l: j, d' x
. c* @ o; e1 \/ S) g0 Y给大家一个案例,帮忙分析一下: A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销售集团公司,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有数百家大型购物中心,基于当地开店的需要,这数百家门店使用了数十个不同的注册公司名称进行的注册(所有注册名中都带有A集团统一名称×××),但是在管理上都统一受总部进行管理。 2011年,整个集团销售效益下滑,集团计划将全国所有门店销售部副经理岗位裁减。并且计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采用N+1的模式将相应销售部副经理岗位目前在岗的副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积极配合者,可以得到N+3的赔偿,不积极者只能得到N+1赔偿。这批管理人员在职时间都很长,基本上都签署过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问题2个: 1、公司采用N+1的赔偿形式是否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包括无固定期在内的劳动合同。 2、赔偿是否只能有N+1的模式。 对于问题1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14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 o' Z$ V2 M" i( ?' |$ |; v$ z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7 Y6 p& `# } ~& o1 v4 C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s- x2 [" D, _) x. N5 B; A" C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问题:此次裁员涉及集团下属所有门店,裁员数量已经远远超过20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向总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后,才能向劳动部门申报,并执行裁员? 对于问题2的分析: 本案例中,集团公司裁减销售部副经理的做法是否有悖于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没有“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公司提出可转到非销售岗位,或者降职不降薪留用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呢? 问题:如果公司是属于违反上述条款,或者集团公司如果没有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是否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集团公司要求2倍赔偿,即2N+1的赔偿?
7 v) U7 c) W6 r8 O% u! M! B0 n另外还有2个问题请教: 1、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法律中并未明确,听取意见指的是什么,是仅仅听取就可以了呢,还是要根据结果作出不同动作。例如,如果工会或员工不同意,怎么办?这个算法律漏洞吗?
( T0 V* a% h7 w2 R2、另外,如果是通知工会的话,是通知总公司工会呢,还是要分别通知各地分店工会?因为虽然各店副经理的劳动关系可能属于总公司,但是各店的工会确是独立法人,各店副经理也分属各地工会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