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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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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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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i$ @: D- n; ~# k/ K 我在深圳工作,曾被公司派去国外培训几个月,虽然名义上是培训,实际上是去工作。如今公司真正举办内部的应用系统培训时,老板却不再派我去,换成了另一名同事。在那次出国培训之前,我已签过合同,规定我要为公司工作2年,否则赔违约金5万。现在我想离职,可是担心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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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在国外我根本没有去培训,还要赔这违约金吗?我仔细看了那份合同,里面没注明培训内容,到现在我也没有拿到过任何培训资料。 * T4 }) S& T o% ^
, D, ?# h, d9 P
我还有以前三个月国外工作的Email,所有的Email都没有关于培训的正式内容,都是工作方面的。不知这些算不算证据? . W* }+ P9 ~. }5 [0 Y" a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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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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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b! p7 g8 Y3 d3 e3 t+ _. [ [专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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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 {. }" ]. f4 K 如今,中国的一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送员工出国培训的情况比较普遍,而其特点往往是: " e/ z, }! A3 ^
" m6 f! b+ I! a& W3 F0 ^* m 1、培训地点在这些企业外方的地区总部或全球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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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内容以跟随总部员工工作为主,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或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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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t1 J! X/ G. I1 t, a6 E" O 这种类型的培训是国外比较普遍的学徒制培训,很多总部把国内外分支企业中的骨干安排到自己处进行这样的培训,感受企业文化,提高相关技能,那这种方式在中国能不能得到认可呢? 7 `, G8 K) v& N/ c) w4 l;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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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并没有把重心放在讨论培训的方式上,如果这样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裁判人员知识范围也有限,无法了解很多先进的培训方式,对其枉下断言,很可能造成有失公允。所以裁判人员所关注的是培训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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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 U9 |) c7 D% A+ E 中国劳动法之所以要在培训问题上设立违约金制度,着眼点是在于企业培训的良性循环,鼓励企业对员工出资培训。企业为员工培训投入了较大的资金,而员工却培训完了就走人,这是对企业极不负责的行为,造成企业对于培训产生顾虑,从而影响以后的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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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出发,培训的支出就成为了关键。如果企业为员工培训支出只是一些日常普遍支出的话,那这个培训设立违约金就很可能不受法律支持。比如,不少企业都有员工内训制度,甚至一些企业内部有专门做培训的人员来对员工进行内训,但是这样的支出往往就无法得到裁判人员的认可,设立违约金也缺乏依据。 ; l& |9 l6 }. [% C+ N0 w
% U3 G4 \0 o+ S2 A3 o' u, Q- N 因此,如果Guest所在的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为其国外培训付出了相应的金钱,他们的违约金规定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无法拿出来的话,那Guest就不必担心,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完) 8 [" D0 L* K5 R8 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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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国各省市地方劳动合同规定对于违约金设立不太一致,特别对于内陆地区本文仅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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