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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滥用处罚权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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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2:1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因在机场听到孩子对父母的“汉骂”,遂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粗口。这种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行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尽管张恩源在微博上实名认证自己是爱国者公司的员工,但他毕竟是在个人微博上发表意见,种种奇谈怪论只代表他自己,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
  近日北大教授孔庆东在电视节目中骂港人是狗,“不仅引起了许多香港市民的不满,也受到了许多内地民众的批评”,但是谁也不会说孔庆东的言论损害了全体北大教师的形象。
  张恩源的言论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前者是违纪违法,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
  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
  现实中还有公司出资成立了100万“拒绝冷漠、热心助人公益基金”。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公司还发文规定:“所有员工凡见死不救者,一经核实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正、副院长有见死不救者,一经核实除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外,同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这就值得商榷了。
  还有位公司老总背病母上下班见客户,孝顺之举令人钦佩,但他表示:“我对员工的要求是,除了干好工作外,还要孝敬父母。如果谁敢不孝敬父母,一旦我知道了,不管他的工作业绩有多好,我都会立即开除他。”但愿他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否则很可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上海还发生过员工因婚外恋被开除,不服处罚将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例。当事人曾先生将单位告到人民法院讨公道,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单位同意撤销对曾先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给予13000元的补偿。
  应当说,用人单位在员工中倡导社会公德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对于有违反社会公德言行的员工进行批评也是应该的。但是,对于员工进行处罚特别是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处分,应当严格区分违反社会公德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不能动辄以公司对于员工的言行“零容忍”为由滥用处罚权。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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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3:32:39 |只看该作者
又见周斌老师的大做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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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4:22:20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学习了!
风萧萧兮 易水寒, 壮士一去兮 不复还; 探虎穴兮 入蛟宫, 仰天呼气兮 成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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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20:56:39 |只看该作者
周老师说的太好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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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21:37:31 |只看该作者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纯的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去理解它,未免太崇高了。说到底这也只是企业为保护自己而采取的某种“营销”手段。如果被处罚方没有提出异议的话,我想其中务必会有一些“交易”,周瑜打黄盖吧。我觉得关于“公司不能滥用处罚权开除员工”的这个问题,对于保护广大的普通职员来讲(而非这些重大的舆论事件),可能意义要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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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21:48: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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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22:45:50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学习的~~又见周老师大作~~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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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08:59:44 |只看该作者
德与法,如何兼容,都是需要商榷的
做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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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1:38:51 |只看该作者
尽管要提倡社会责任,但是企业要回到企业的本质上去,追求利润;尽管要提倡人性化管理,但是也要回到有序管理中去,员工是代表着公司形象,但是公司也不能做一些过激手段来维护形象,否则本身就是对公司形象的再一次破坏。
海纳百川 处实效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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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2:18:32 |只看该作者
社会责任是每个公民应负的义务,对企业员工应该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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