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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集团为一家综合性公司,民营性质,公司在全国有15家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拟开拓江苏市场,于2011年4月1日,成立江苏分公司筹建小组,为A和B二人,该二人均为新招募,户籍南京,于2011年6月1日补充新员工一人C,C户籍南京。, \% O# D* {3 R6 p" J6 C
因江苏分公司未成立,ABC三人均与上海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盖章为上海总公司公章。B工资7000元,C工资5000元。公司约定,工资发放分2笔,第一笔进入银行卡账户,第二笔进行消费卡。社保基数、交税基数、公积金基数均为第一笔银行卡工资。合同上写明金额为第一笔银行卡工资金额。三人第一笔工资卡工资均为4000元。因江苏分公司未成立,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协议,由咨询公司代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劳动合同在总部一直未快递至员工处。
7 H/ E8 D% s9 Y6 e因战略调整,江苏分公司迟迟未能成立,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决定关闭江苏分公司。
7 ~* d( a% n+ w: K0 w4 qA被调至其他分公司,B已于2011年9月30日转正,公司提出补偿1个半月工资,B同意,C试用期截止日为11月30日,仍在试用期内,双方第一次沟通,让C自动离职C未同意,公司发放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后经沟通公司确定也补偿C一个半月工资。但是C与B做了沟通。B又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4 h, r% |& x: W+ C0 k, r8 C* f" }" X
至此,公司人力资源部一直讨论,因B和C是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仲裁需到上海,且员工手上无劳动合同,故对B和C置之不理,于2011年10 月10日暂停其工资发放并停缴其社保。. n* I$ y. e6 k3 [
2011年12月,员工一直催要其本人应拿得劳动合同,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要求快递至员工处。0 w5 F3 o3 p' K, M3 E% n9 d
2012年2月,公司收到仲裁书,员工在南京市提出了劳动仲裁,仲裁部门已受理。证据为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的社保缴纳情况说明。仲裁请求为补偿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的工资和社保。公司电话与仲裁部门沟通,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员工、咨询公司、公司间为劳务派遣关系。
$ j: e/ R! }. \- N/ b8 T1 X" C问:⒈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是否合理;如公司未快递劳动合同给员工,员工是否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 Z" D1 ] L" b& C* z. ]⒉如果是您,在关闭分公司初期,您如何处理此事(公司同意做出适当补偿);
7 C+ j9 d* \4 s9 h- _⒊公司该如何处理该案;
; s3 [% ~% A6 q* s; X5 K( M⒋从员工角度出发,员工应如何确保个人利益;7 f" h3 V5 z6 {% C5 j
⒌公司应如何避免用工风险。
. x3 u: p7 T; d7 o# \! v8 v% ?3 [* b: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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