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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劳部发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如下规定:
- v1 c" Q0 j! U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0 ]! P: ]' v) K ]其中的“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指哪些?教师行业算不算?我有个同学,本科毕业后任一所中学教师,由于没有编制,工作两年了,学校没有与他建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上任何保险,一周工作六天(没有加班费),晚上加班看自习(每晚三个小时,一晚五元)。更可悲的是,他的女同事(指与他同来的一届教师),由于没有编制,连休产假,工资也给扣了一半。他们想告,但没有鉴定合同,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中也没有注明待遇条件,学校方还洋洋得意的说:“你们不想干尽管走,我这人多的是!”. N, ~4 Z- y6 v0 ]3 S+ @ b
他们的权益如何得以维护?难道仅仅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这么一句话,就使得他们放弃自己的利益而任人宰割吗? 9 x( L1 Q" @( P
9 e5 F4 M9 ] u: M( [3 i#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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