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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 p: K+ y" G' B案情回放! w$ c7 C, r: @) O" z3 A2 y! \
某电子公司与李女士2006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为2006年3月21日至2008年4月20日。现李女士从3月5日病假期满后,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仍未上班。李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至3月14日李女士已累计旷工达9天。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金2000元。! x( n+ X. b; ^4 d, [
李女士称:自己于2008年2月16日到某镇人民医院就诊,因妊娠反应严重,以致有流产征兆。请了病假后,一直卧床休息。因自己不能到市区医院开具病假证明,由家属到另一所镇医院开了病假证明。某电子公司认为自己无故旷工,与事实不符。
" T5 b) E C0 x0 `0 ~9 P, J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某电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6年11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2月16日李女士经某镇人民医院检查为早孕,2008年2月19日被诉人李女士请病假15天,某电子公司李女士因住所离市区较远,行路不便。怀孕早期不宜坐公共汽车,3月5日以后,李女士打电话给某电子公司事部门,说清了自己不能到医院去开病假证明的理由及实际情况,但某电子公司不同意,一定要李女士有市医院的病假证明。3月10日李女士家属到就近的另一所镇医院开了一张两个月的病假证明。3月21日由其丈夫送到某电子公司,但某电子公司以李女士就医与病假证明不是同一家医院为由,要求李女士说清情况,对病假证明不予认可。2008年3月14日某电子公司以李女士从3月5日至3月14日已累计旷工达9天为由,对李女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月28日某电子公司再次写信给李女士,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3 E9 k4 i x' ^
律师分析
" ~: P9 A" q; v; ?8 U& v1 W 某电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因病不能上班,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李女士在早孕期间,因先兆流产,在家卧床休息。李女士与某电子公司说清情况后,某电子公司一定要求李女士开具市区医院的病假证明是过于强求。某电子公司也应当知道李女士不能来上班的原因是怀孕所引起的,李女士不来上班是有故的,不开病假证明视为无故旷工,缺乏事实依据。李女士在说清了理由,讲明了情况后,某电子公司不应当再以李女士旷工为由,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申的违约金。李女士在怀孕期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内的女职工应当给予照顾和关爱,不能视同一般职工病事假来对待。
A# ~$ ^9 T8 O 本案经调解无效,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裁决如下:1.驳回申诉人的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仲裁费200元由某电子公司承担。 □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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