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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的问题,其实是如何计算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在杭州是这么规定的:
\, M7 u% M+ |8 y: a0 c)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定:在劳动者的工作期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情形下,如需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按照“补偿标准不分段,补偿月份分段”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3 M2 V% ~( P5 W! T, O+ q0 D: y(一)所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确定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8 ~8 n1 X5 j2 k `7 O5 z5 U(二)补偿月份以2008年1月1日为届点分段计算后相加确定:. j: g. V, ?* V7 F& K' C; J3 Z
1、“劳动关系建立之日——200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 j6 L; F/ o$ q& J/ A9 U/ f% f# i2、“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g. l9 C9 {8 Y# G1 t6 e4 G: O
3、根据上述第1、2项分别计算出的补偿月份相加后得出的总补偿月份乘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得出的数额,即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7 o. n) e1 W1 H* l. H* P* |; K+ Z' e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所谓的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是指08年以后,因为法不溯及既往,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仍应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 y# A' h. H2 J \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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