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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12-17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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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浅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劳动争议的主要成因
三、 由于社会保险管理不规范产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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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8 j `( l" R) i% v5 ?. r (一)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劳动争议。基本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养老保险在1994年~1997年实行的是系统统筹,其临时用工大部分未纳入系统统筹,部分银行的临时用工参加了地方统筹,但参加时间不一,其参保日期基本上都是在1998年征缴扩面以后。近几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员幅度较大,其中临时用工占较大比例,因其无视同缴费年限,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后,纷纷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各地的裁(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由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下的系统垂直管理,且经历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业银行和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变革,所以其临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起始时间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不能“一刀切”,要根据银行变革的历史和养老保险面逐步扩大的情况核定起始时间。3 q' a# U# F. x" ]" B) O
* |7 R) y3 X. ?- ^0 c (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岗位的差异和地域的不同,各单位在用工时,一般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工资,这种工资水平与要求的缴费基数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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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j" @! k8 l0 _8 c1 Z* E i 四、 由于工资支付产生的劳动争议0 u" m) }3 {9 ~+ x
; m2 e; a) R& G" b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产生的劳动争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储蓄、收押等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特殊性,正常工作时间与8小时固定工时制存在差异,且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一般采取轮休等办法予以解决,但特殊情况下仍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而有的银行为便于考核和激励约束职工,将加班工资放入考核工资中“打包”发放,且政策解释不到位,由此产生了相关的劳动争议。目前,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特殊岗位综合工时制的推行,这一问题正逐步得以解决。* a' ^3 e+ L, `9 i# L4 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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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产生的劳动争议。为了能够有效的激励约束职工和实现效益最大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均采取了各种业绩考核、考评手段,工资分配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通常都采用了固定工资与考核工资相结合的模式。为了便于考核,用人单位一般将固定工资按月发放,考核工资按季(半年、年)发放。有些银行的考核工资占较大比例,部分职工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加上考核工资后,其全年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在运作过程中,仍有部分职工以其当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将用人单位送上“被告席”。笔者认为,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和体现固定工资的保障功能,职工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不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扣款)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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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期劳动合同制员工要求“同工同酬”引发的劳动争议。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均或多或少地使用了一批短期劳动合同制员工,其实际工资收入与中长期劳动合同制员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由于这部分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工作环境等还能说的过去以及存在着就业压力与转为中长期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期盼,所以一般不会提出“同工同酬”等要求。但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会以用人单位不实行“同工同酬”和要求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进行补偿为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所以各地对这种劳动争议的裁(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但一般相对倾向于劳动者。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根本上协调好劳资双方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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