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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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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0 09:4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社部函[2004]256号& H% \' w: P4 X$ y* M / N# x( _4 I- U2 _% 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6 y' X7 _: w& X) p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 o" f/ U9 x& a. _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 P7 b# b9 A2 m, I$ m6 a* k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 o% Y& C1 k- B4 ?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P5 X1 u# |& W* {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 ?/ ~4 d4 r1 k+ m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 x: p Q6 V! ?$ ^6 @/ }8 b- K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 C" q% K( b) \" Q" F+ ]3 b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6 \, ? B' G8 W+ c2 i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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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12-30 10:49:00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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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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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0 13:29:00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作补充说明 加班出车祸算工伤 - Z [( v; W5 `1 M( u* l/ H- t$ o% m0 I 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做出补充说明,旨在更全面地保护职工利益。 $ S) y2 E( W# L1 j$ h" D 0 p- G1 Y2 |/ x/ ^# m; B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此次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 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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