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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i! \9 {7 }( [5 D. D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 p" h+ Z* |" n7 }" @& n$ D3 u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Y! h# h! P! R$ v; k3 i% |4 M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X+ [" a" i* f9 |& p. f' g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 A: T3 L0 J+ G( L9 d+ x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 j7 H$ Q' J3 ^" Q' h
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9 i6 b+ v, k: H$ A9 k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T3 g2 T2 [, h0 X( K# H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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