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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准妈妈的职场“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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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9:5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职场女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她们也还肩负着一项神圣的使命,那就是延续生命,繁衍人类。现在很多准妈妈都是职场女性,怀孕之后除了完成自己的日常工作,常常还会担忧就业和复职方面的难题,并要忍受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不过纵观我国法律,已从各个方面为准妈妈们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职场特权”。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吧。
“特权”一:怀孕期间不被辞退解雇和薪酬——在职场打拼中,这是准妈妈们最为关心的内容。很多女性在就职之前,有的雇主们往往会要求她们签署一份怀孕后即自动辞职的协议书,但从法律上来讲,这种协议却是违法的,即便签署了也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降低其基本工资。而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解读:从上面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非我们的女同胞看不惯老板,主动炒了老板的鱿鱼,否则,在此期间,哪个老板都不能炒我们的鱿鱼哟。
“特权”二:劳动安全受保障的权利劳动休息和保护——在妊娠期间,准妈妈们最为牵挂的就是胎儿的健康问题,尤其担心因工作引起的加班、熬夜、出差、应酬、辐射等等会影响到胎儿的发育。对此,我国各项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保护职场准妈妈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61条和63条对孕期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受保障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5、6、7条规定)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除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外,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解读:从上面的规定看来,国家对怀孕和生了宝宝之后的女同胞在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上都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以确保她们有充分的时间休养和照顾宝宝。
“特权”三:孕产期的带薪休假保障产假和待遇——这是职场准妈妈们顺利生育后最为牵挂的问题,为了照顾初生的宝宝们,这些妈妈能休多长假期?有特殊情况可否延假呢?相关法律规定也会给我们提供答案。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怀孕期间因流产、生育而给予的特殊假期待遇。这些规定是: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解读: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假期都视同劳动时间待遇,国家给予足够的时间让刚刚当上妈妈的女同胞们休养身体、照顾孩子,直到孩子一岁左右。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人性关怀的一面。劳动部门还给予各省市自治区以一定的独立立法权利。让他们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尽的规则贯彻上述规定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创造更为人性和谐的环境,让孕期和产期的女同胞平稳健康度过这段特殊时期。
“特权”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与费用——在城镇,这是准妈妈们普遍关心的又一个问题。多年参保,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带来的优惠呢?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解读:当然,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是有所差异的。现在各单位都给在职的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一些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也可从保险理赔中得到报销。这样一来,广大女同胞们在孕产期的经济负担相对减小了。
另外,我国《婚姻法》也有对孕产期妇女的特别保护规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继承法》中关于遗腹子也有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集成份额。
从以上林林总总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孕产期妇女的保护还是相当全面和周到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权利的保护还会越来越趋于完善和全面,相应地对于孕产期妇女的保护也会更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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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0:14: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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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1:00:3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中。。
人在做,天在看,只要努力了,什么时候都不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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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1:37:22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政策很好,但就是有些人要钻空子,搞得公司也很难做。员工一怀孕就开始休病假、保胎假、产假、哺乳假,我单位已经有三个人了,从一怀孕就不来上班,到时就将医院开的建休假条拿来,真是拿他们没办法啊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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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1:40:00 |只看该作者
请问一下,女职工必须是结了婚,领了结婚证的女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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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8:22: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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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0:47:2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女同胞,还有中年女性的就业问题,如快"奔四"的女性就业问题.现在的企业有点年龄歧视,到了四十岁的中年女性就找不到工作了。
有种信念叫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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