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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社保怪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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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09:41: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卡被吞后社保遭退 维权四年仍无果
  还在上着班,发现买了三年多的社保竟然被人退了。在佛山某地打工的小朱,更没想到的是,从2008年10月至今,他已足足用了四年多的时间来追讨,却仍未有最后的定论。
  今年5月,小朱将社保卡的发卡银行诉诸法院,要求赔偿被盗领的保险金4040 .56元。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不过被告不服,又上诉。11月14日,佛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将择日宣判。
  卡被吞后 发现卡已被注销
  2008年,小朱在一家电机公司上班。
  这年“十一”长假前的一天,他在当地一家商场的柜员机上想查询下社保卡的余额。结果还没来得及输入密码,卡就被吞了。
  这是一张由佛山市 某银行所发的借记卡。2006年5月,小朱入职电机公司后,即被设为个人的社保账户。
  小朱说,他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了银行。当时对方告知,虽然卡被吞,但账户仍安全,可于一周后到发卡行凭身份证领回。
  不过,到10月6日,当他来到银行,却被告知被吞的银行卡已被注销,银行还向他出示了已做剪角处理的原卡。
  银行向小朱解释,早在此前的9月18日,“他本人”就已持身份证到柜台同时办理银行卡及密码挂失,9月23日,银行又为其发放了新卡,到9月28日,该卡就收到了社保机构的退款共计4040 .56元。10月1日,该卡又在农商行的A T M机上取款四次,每次1000元。次日,又在一家门店消费40 .60元。
  这意味着,此前小朱缴交的社保不仅已分文未剩,他还被办理了退保,成了一个失业无保人员了。
  小朱这下彻底懵了。
  维权无果 自掏腰包重买社保
  2008年10月16日,小朱来到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在9月26日办理了一次性清退手续,退保的金额也已划到其社保卡上。
  对此,小朱坚决否认,说一定是有人冒领了。他随即拨打了110报案,警方到场后提取了当时办理清退时的部分资料复印件。
  银行也向警方提供了当时办理补卡的现场视频资料。通过比对,他们发现,补卡和退保时所用的第一代身份证,除照片与小朱本人不一致外,其他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编号等)则完全相同。
  现场视频因为是逆光拍摄,办卡者的头像显得有些模糊。只见他先后办了银行卡与密码挂失,从容不迫,甚至连身份证复印件也早已准备了两份。
  在后来的信访答复中, 社保局对以上事实也都予以了确认。
  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小朱的损失?让他哭笑不得的是,社保局和银行却开始推诿起责任,每次对他的答复都是:警方还在调查,没有调查结果之前不能做进一步的处理。
  在这一次又一次的拖延中,小朱已换了两家公司工作。社保总要续上,他咬咬牙、狠下心就又补缴了4000多元。社保局也予以认可,很快就给办了手续。
  小朱说,有无数次他都想自认倒霉算了。
  起诉银行 法院一审判银行全赔
  小朱找到律师咨询,对方说打这官司至少要收2000元。他不干了,最后律师收了200元的咨询费,向他简单解释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他自己写了起诉状。今年5月21日,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于8月1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应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40 .56元。针对小朱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等诉求,法院则未支持。
  被告不服,向佛山中院上诉。在此前的答辩意见中,银行认为小朱的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还认为小朱在保管个人信息上存在过错,并引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储蓄机构不负有辨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表示在办理补卡时已尽到注意的义务。
  银行还提出,小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其社保账户被人利用假身份证在社保局办事处注销的,因此不应由银行来承担责任。“连社保局作为一个政府单位都无法辨别身份证的真假,却要求一个普通的金融机构具备此项能力,实为对金融机构的苛求。”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时未能有效甄别客户身份证是原告账户内存款被冒领的关键,应认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11月14日上午,佛山中院第九法庭,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庭审仅持续半个多小时,期间银行方重申了以上观点。而当法官询问是否调解时,银行方的代理人员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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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3:10:47 |只看该作者
碰到这种事情闷着不吭声肯定是不行的,小朱的行为应该支持,但是作为银行,竟然被假身份证给骗了,这种事情真的匪夷所思;最重要的,当天带着身份证过来领取办理挂失的人,银行的监控没有拍下来吗?像银行这种地方,应该是有监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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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6:30: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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