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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基本工资不等于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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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31 11: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蔡裙的基本月工资为700元,在一家合资企业干了5年后,她被辞退时只拿到3500元补偿金。昨天,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提醒蔡小姐,这样算错了,基本工资不等于工资收入,正确的补偿金计算方法应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收入。同样,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收入的70%乘以规定的系数。   据介绍,职工工资是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的总称。劳动部门抽查过200份劳动合同,发现约有2成合同只约定基本工资,而没有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性收入表述。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在长达半年的纠纷处理中,至少受理了10多起补偿金、加班费等涉及工资金额的纠纷案例,这些纠纷都是因职工所在单位用偷梁换柱的方法,将基本工资充当工资收入所致。   补偿金、加班费纠纷,还牵扯出更大黑洞:很多单位在只约定基本工资的同时,要求员工用出租车、餐饮、娱乐、旅游等发票抵冲奖金、补贴等收入。正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咨询的方小姐告诉记者,其所在单位规定,津贴须用餐饮等发票抵冲,否则,她的这部分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方小姐为计算补偿金,要将这部分收入计入工资收入时,单位又改变了说法,否认每月有津贴。方小姐因拿不出有效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对于上述现象,陆敬波律师表示,员工一旦发现问题,应该理直气壮地到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要注意莫贪小失大,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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