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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离员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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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09:05: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求助各位:
      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经常出现员工自离的情形,公司有规定,旷工达3天属于自动离职,公司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布自离通告,员工在工资发放日之前自离的工资将暂不发放,等员工离职手续办理齐全后,会给予工资发放。
     现在问题是自离员工在多久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给他发工资?经常有员工过了几个月后还来办理离职手续要求拿工资,这使得公司很多领导包括同类员工表示不满,说自离与离职无区别,工资照样可以拿到,对此各位有什么好的建议的
      另外自离员工在领取其剩余工资时是否要扣除他旷工3天的旷工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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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lzm 查看楼层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广东省的内部仲裁规定,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要有员工千万损失的证据(个人觉得比较难)。 2、实际操作当中,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qinxy2006 查看楼层

确实很恼火,有很多公司是从工资延后发放入手的,但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认为还是要从企业文化方面下手,加强部门主管跟基础员工的关心和沟通,使他们有问题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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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09:33: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unshinelzm 于 2013-2-27 09:40 编辑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广东省的内部仲裁规定,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要有员工千万损失的证据(个人觉得比较难)。
2、实际操作当中,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但现实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在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还是没有及时,建议是在员工不辞而别的第二天马上通过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后再按照“催告函”里面约定的时间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期间里,企业要承担非常巨大的风险。
3、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暂行支付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例如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在广东省如果克扣或者扣发工资需要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广东省劳动监察保险条例马上施行)。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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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agood  学习了。之前遇到过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3-3-5 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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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0:07:03 |只看该作者
确实很恼火,有很多公司是从工资延后发放入手的,但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认为还是要从企业文化方面下手,加强部门主管跟基础员工的关心和沟通,使他们有问题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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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0:35:2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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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1:01:51 |只看该作者
旷工的工资就不用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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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1:40:00 |只看该作者
旷工的可以扣除20%的工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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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3:37:08 |只看该作者
看的我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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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3:37:26 |只看该作者
问题一:自离员工在多久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给他发工资?
个人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工资”是在员工提供了劳动后,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条款需要支付的,且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所以只要是尚未结算清的工资,无论是何时员工要求索要,公司都应结清并予以支付。

问题二:经常有员工过了几个月后还来办理离职手续要求拿工资,这使得公司很多领导包括同类员工表示不满,说自离与离职无区别,工资照样可以拿到,对此各位有什么好的建议的?自离员工在领取其剩余工资时是否要扣除他旷工3天的旷工工资呢?
个人认为,“工资”是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而设定的,即:员工提供了劳动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而没有提供劳动的话,则不予发放。所以如果员工旷工1天而扣罚三天的工资是不妥的,个人不主张这么做。
通常我们公司的做法是,旷工及出勤率会与员工的奖金及福利挂钩:若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年终等级/奖金进行会进行扣除,并且也会对他的年度加薪有较大的影响;旷工离职的员工因未办理离职手续,HR会先对其未交接的公司物品在其工资中进行抵扣,若尚有节余的则将余款打入工资卡中。等员工后续再回公司办理完手续了再退还原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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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4:39:32 |只看该作者
可以订规章制度,比如不超过一个月。当然要扣除旷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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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公司规章也大不过法律!  发表于 2013-2-28 0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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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4:47:48 |只看该作者
去年也就这个问题咨询过劳动局,答案和sunshinelzm说的一样。所以,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也没什么好的应对方法,唯有按足法律规定办事了。但同时确实会给其他员工一个不好的榜样:如果企业不批准辞职,那不辞而别反而行得通。在餐饮业,就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过年前3个月不得辞职(皆因过年时餐饮业的旺季,当然这个规定也是很不人性化的,也是企业的无奈之举),因而导致很多不辞而别的,对企业运作造成很大影响。而按照现在的劳动法规,根本没办法控制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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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法律不是万能的,情与理也同样重要!  发表于 2013-2-28 0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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