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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及实操中的注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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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4:25: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only麦小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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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only麦小兜-(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33903)

9 o9 S2 |$ r# c: ~, ^      某咨询公司因项目调整,打算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12年12月1日就此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简单的谈话记录,在记录中,
6 b' \! G( l4 `0 Y0 D0 w, J1 a# p  一、员工提出,劳动关系2012年12月31日解除,经济补偿金N+2,奖金10000元,
9 R) Y3 n" u$ M+ N  二、公司提出,劳动关系2012年12月31日解除,经济补偿金N。
: J* F1 A5 T- e8 }  后谈话记录另起一行,写明"双方未达成一致,约定3天后再协商"。7 W% e. {7 y) ?4 d& q; Q1 y( ^; ?
  后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2年12月31日解除,而王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为双方最后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达成了一致,仅是未对经济补偿达成一致。
! i+ u. o" _( A
5 i$ W) V1 f* |       【点击查看全部内容】* h3 g0 E0 h" s9 n& D+ x
# a& |. g- R4 Q! T5 B4 s
  
) P; b% Y% r' ^! d          8 |- e1 u* @% S2 r
        另外,【本周说法195期】: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报酬标准及未提供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在今天已经公布了专业律师的点评答案,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朱茂林律师提供。2 C1 A" M! l3 o' x) z
       【本周说法195期: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报酬标准及未提供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 T$ {, i+ g& z# L/ e9 b
         链接地址:http://bbs.chinahrd.net/portal.php?mod=topic&topicid=67
6 B2 P. w5 b" O
         ' J/ c& `: T  o
          猛戳链接看劳动法专业律师的分析点评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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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进行中】轻聊话题:“郎酒解约”  http://bbs.chinahrd.net/thread-7404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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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4:52:13 |只看该作者
坐个沙发,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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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麦小兜 + 10 + 5 给沙发加米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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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4:57: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一年之计在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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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猫琪琪 + 10 + 5 一年之计在于春~
only麦小兜 + 10 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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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5:11:02 |只看该作者
我强词夺理地认为,补偿为谈好,劳动关系就不能解除,因为补偿部分也是员工的薪酬部分,只有薪酬足额给到位了,且劳动关系才算是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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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麦小兜 + 10 + 10 + 10 赞一个!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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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5:34:18 |只看该作者
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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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麦小兜 + 10 多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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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5:55:22 |只看该作者
坐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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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麦小兜 + 10 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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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6:00:15 |只看该作者
等待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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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麦小兜 + 10 多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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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6:13:40 |只看该作者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应本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签字确认为此协商流程结束。合同解除时间和补偿金额是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一项必要条件没达成,视为协商不成。第一次协商不成需继续协商,谈话记录及每一步达成的意见都需签字确认,同时要规范离职制度和流程,包括自动离职和辞退,用公司制度约束,并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这样更便于我们的工作,对于协商不成就得按劳动合同法执行了。这项工作我认为是HR各板块工作中,最让人头疼的事,不仅需要精通各项法规,还要平时证据的收集,还得是个谈判专家,还得懂心理学。。。。。。。在这里有感而发了,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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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6:59:08 |只看该作者
1、现公司咨询,双方劳动关系到底是解除了还是未解除?
2 z0 V7 e% ^- O5 o/ p8 J劳动合同未解除;: M* L6 n* v9 q1 s) ]9 D& p0 M

8 R& c, e7 E4 S& w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操作流程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0 ~! u: Q, u$ {/ T% |+ O% j3 U) m4 ?* J+ E7 @8 e
劳动合同解除参照《劳动合同法》法条:3 `+ k1 x  A, Z2 a2 j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2 a' H& c1 K) V% ^4 J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m4 R" [: g4 C& A; J7 q* ~  q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f  g3 Y8 f,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6 t# a1 ^$ v8 y) l9 B" B

3 n8 p/ j! b& j3 p, y$ Q1 d9 a协商需要注意的就是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1 i& x1 F0 {% Y2 \; R6 l# W
; v- ]: u* E/ r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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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如水,做事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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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08:21:28 |只看该作者
好像在玩游戏,不太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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