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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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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5 13:10: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想咨询以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员工,200418日入职,2008年后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201417日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根据他的表现,不打算续签合同。请问如何操作?
1.   如果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能不同意吗?
2.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同员工进行协商,给经济补偿金(N+1),但是员工就是不同意,赖着不走,那公司如何处理?
3.   如果员工拒绝协商,然后泡病假,公司如何处理?
期待您们的答复!

7 Y5 y+ l' c'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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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5 13:20:32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以@好友,让更多的HR参与讨论哦
: V! t3 ~. s; m- w  U. I, L
$ c1 v& L. e' @' e1 c(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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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5 16:58:54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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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5 17:58:19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如下,仅供参考:7 b7 S+ ~& E, s. o! w2 Q& i9 c
1、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不同意的;4 P* a0 d; s/ R* \( H( T1 f! p; U
2、与员工协商不成,则可以考虑换岗,观察在新岗位的工作表现,考核工作业绩,收集不胜任工作岗位的相关证据;/ b' ]  {- C: z& y0 a6 W% {
3、对于泡病假的员工,需重新审视公司的请假管理规定,如请病假的时间、病假期间薪资标准、需要提供医院证明等。调查员工弄虚作假的行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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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0:04:41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如下:) k1 k; p8 P- M
1.   如果公司未考虑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让员工走人就行。只有在公司提出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后,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才不能不签;0 x+ _( e  O8 `) P
2.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同员工进行协商,给经济补偿金(N+1),但是员工就是不同意,赖着不走,那公司如何处理?这里请注意,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什么时间走人都是可以的;如果支付N+1经济补偿金要求提前走人的,那就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才行。不是什么情况下都能要求员工提前走人的。如果符合条件,员工赖着不走么,和员工讲讲清楚,发挥一下HR人员的能力嘛,不发工资就行了。
% C8 W( s! Z, C" y5 r+ r7 U3.   如果员工拒绝协商,然后泡病假,公司如何处理?如果员工病假合理,合法,那也得让他泡着,等医疗期过了再处理。公司里有关于病假申请的制度么,或者到开具病假的医院去确认一下,是否真的需要休息。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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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1:23: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dovechem 于 2013-10-28 11:24 编辑 4 n+ u( l0 b- Z2 Q  F2 m# O

; H4 {0 ]& F3 `6 }- k+ G( X谢谢。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天津地区的解释是公司没有自***,第三次合同必须签订。所以导致很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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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6:46:27 |只看该作者
管水 发表于 2013-10-28 10:04 $ E& T2 P1 T1 V" X
个人建议如下:1 q; n3 n( I% R; G3 H: }: q
1.   如果公司未考虑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让员工走人就行。只有 ...

6 ^' N( v0 }: i2 V) k+ i: @! x你的观点和我基本一致,对于问题1,我认为只要签订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都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问题2,单位做法已经完全符合甚至超过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无需害怕,如果员工赖着不走,那只能走仲裁;问题3和问题2处理问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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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09:13:35 |只看该作者
dovechem 发表于 2013-10-28 11:23   p/ S% H% y! @* T& e, T
谢谢。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天津地区的解释是公司没有自***,第三次合同必须签订。所以导致很难处理 ...

8 I1 l7 n3 T. a, H2 o9 M; H3 F你去问问清楚,如果第三次必须签订,那么之前那次合同的到期解除就没有了?那和第二次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应该不会的吧。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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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09:35: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问了仲裁和律师,都是如此解释的,我们也很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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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6:00:45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F. k! q* S0 ]1 b: U  l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c* w1 H5 e2 |0 c# X6 s沪高法【2009】73号! q+ @0 V  @" P6 [" C+ D9 E
% O$ G- D. ^. d" D- b9 z! n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q4 A" b& u. I% o, C- k% M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C# E  z8 f9 k, o- _) p3 H+ a《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m% i9 n. s, I- p7 y)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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