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第三次续签合同了,公司却提出先签同意离职并放弃所有补偿的协议,再另签入职协议才继续聘用。如果不签就辞退。请问这样的协议合法吗?有效吗? 我认为公司要求签订这个协议的目的在于不产生永久性员工。 1。如果我同意在该协议上签字,那么,我对于公司来说是不是刚入职的新员工? 2。如果在这以后公司辞退我,那我所得的补偿会不会只能从另签入职协议的时间开始算? 3。最极端的情况是公司以继续聘用为诱饵,让我在该协议上签字后,马上终止劳动关系,我是不是只能算离职并因为已签放弃补偿协议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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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u" ?9 t" b, k如果以上三条得答案都为“是”的话,那么就只能认为这个协议达到了公司想要的效果,就算我再怎么想留在公司也不能签。 如果上三条的答案为“不是”,我签了以后,如果我与公司发生与劳动期长相关的问题还是按我的实际服务期长算,我就认为这个协议是无效的。签也无所谓。 因为我很喜欢目前的工作,不想因为不签而离开公司,才会如此纠结。 参考情况:公司并不是单对我如此,而是对所有需要续签协议的员工。已有两个员工不签该协议,与公司解除了劳动聘用服务关系,公司也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了补偿。还有一个员工说这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年两个月的补偿标准,正在与公司扯皮。 如果这样的协议合法,那劳动法算不算被钻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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