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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这个事情,是昨天在跟同事讨论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约定事情。在我印象当中和之前操作案例当中有这样一个印象:劳动合同签订两年多一天,试用期可以约定三个月。这是在08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法时,我一定在看相关资料和书籍,还接触过其他公司案例有这样一个操作方式,只要劳动合同签订两年多一天,就可以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昨天同事说不可以,然后上网一查还真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限约定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这个时候我就纠结了,难道当时我记错了????所以发贴求证一下,希望各位同行积极发表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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