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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job导读:张某今年刚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张某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给放6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张某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这种做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张某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给张某600元生活费的做法也违反了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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