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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户口,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 D& H6 s C% [2 H' x (一)出生登记:新生婴儿随母登记出生的,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户口薄办理。 & f6 _6 l3 ? ^2 _
(二)死亡登记: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正常死亡无法取得死亡证明的可由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收回死亡者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注销。
4 c; l% t9 k/ X5 w6 l9 a/ ~ (三)迁出登记:凭户口准迁证或院校的录取证明、派遣证办理。 , k# T* |0 J. w3 E& h5 h2 Z9 \# f
(四)本市各区之间的迁移:搬入新居凭房本、产权证或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夫妇迁到一处共同生活的,凭结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办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的迁移,有居住条件的,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房本、16周岁以上的还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各县非农业户迁移,参照上述规定;农业人口迁移还要提交乡、村同意接收证明。 2 q( p0 n) K0 v! g
(五)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属于院校集体户口、本市各区之间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的,凭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证明办理集体户口迁移。 I. ?, G6 F. i) D! V
(六)出入境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公民出境属于定居的,凭市局外管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出境返回人员,凭护照或回国人员报户口证明、办理恢复。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
7 U+ U+ W) [9 v. F( m% P& j (七)公民入伍注销和复员军人恢复户口:服现役的公民及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地方学员,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凭复员证件和区、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接收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的,凭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
3 |" ^0 W& h @6 O# y2 {# b+ I (八)逮捕、劳教、少管注销户口:凭批准逮捕、劳教、少管机关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 $ J' w2 T. Z5 V; Q, o9 ?( Z: H
(九)市局、分局批准迁入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市局登记户口通知书或签批意见及有关材料办理。 # A- e" q: U1 f6 R' U1 y! N% ?
(十)变更户口项目:结(离)婚的,凭结(离)婚证件办理;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办理;职业状况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办理;变更民族的,凭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市内六区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其他区县持本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及身份证办理。出具户籍证明包括:复员退伍、回国、释放、解教后,家庭移居到本市其他地址的及毕业返回,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开具注销户口证明;涉及公证、政审、保险索赔等事项,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由索要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原因,派出所据实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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