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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HR,最近参加了一个劳动合同签订的培训班,讲课的是一个律师,他对试用期和不固定合同的签订传授了“有利于企业的签订技巧”。初听觉的此人水平极高,充分地维护了企业的利益。然而静下心来沉思,劳动法中订立关于试用期和不固定合同的规定分别是为了保障新进员工和工作满十年的老员工的利益,但经此仁兄的方法之后,结果截然相反,他们的利益非但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据此而损害。作为一格HR,我从上班第一天起就被告知要严格站在资方一边,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当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员工站在不利的一方,国家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然而此时此刻,这些规定却又保护不了这些人,的确令人痛心。客观上来讲,企业理由法律的空子来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做法(可能会损害员工利益)也无可厚非,然而作为立法机构与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制定好规则,执行好规则应是责无旁贷的。那位仁兄不能被称之为“讼棍”,某种意义上讲他做的很出色,毕竟社会的正常运行要靠健全的法制来维护,光靠人内心的“觉悟”是不可靠的,也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相信每个有责任心的社会人都会为健全的法制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的。[em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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