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地方,企业员工人数已成了一个不易说清的问题。因为名册上的人并非都在单位干活挣钱,其中,不少人只是将名字挂在企业,本人则在其他企业工作,给企业留下了负担和累赘,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今天,就将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保护都能双份享有”再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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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马晶晶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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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Z" L# x7 P+ o# C' x1 I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渐走向多样化、灵活化,这给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建立了条件与可能,它要求劳动者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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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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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员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t6 T2 Y( V- T' q3 u! r) s& W Z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8 U: o& x/ _3 @; I2 E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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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V3 Z& W# B% ]1 M: V! Q首先,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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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1 P; z, R3 V; ]* n g) c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状况,劳动者在保留与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关系前提下,又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个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前述所讲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符合主体、属性和劳动性质的要求。
! W5 }( x# y5 p/ f! |/ ?, N! o6 S其次,双重劳动关系引起企业哪些混乱问题?
) F* j Q5 _: ~! g" ~% R1、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实质是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多数省份还实行“一票征缴”。这些问题的存在,的确对双重劳动关系前提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产生了难题。
6 F% c4 O2 l- c w2、《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相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恰恰说明国家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即在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追究,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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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把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昨天的一期文章中,对于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读,在这里就不重复解释)。《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突破了“单一劳动关系”原则的限制和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传统做法,赋予这些特殊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特殊待遇,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一个重大突破。
; D' ^; l r5 P8 ?最后,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企业应采取哪些对策?
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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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办理员工“停薪留职”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员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员工要分别清理,员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
3 B; f' P; _" V4 i8 C6 [2、不得再为员工办理“挂名”手续。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员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员工办理挂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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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好“两不找”员工劳动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员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员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员工个人原因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4 T) r# j# C' Z) p3 W `+ F4、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
; ]( O4 c) G% j0 p, |5、严格执行国家对员工“医疗期”规定。对长期养病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期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医疗期台帐。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要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对以病假为由,在社会上从事就业活动的员工,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 y/ v& W. }% W! W* X4 z' R6、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对长期在外学习、培训人员、属于企业委派的要签订协议,非委派在外长期学习、培训的员工又不能回企业工作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 I' v1 ]* Q) V; H7、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属单位委派外出劳务人员,可由企业帮助转移工作单位,凡私自外出劳务人员一律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C) J; G+ G' }- o1 @ ] l. k8、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企业借出人员,企业有权收回,对收不回来的员工属工作原因,企业应帮助办好流动手续。属于员工自己不愿归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借用外单位员工,有条件的应主动替员工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要及时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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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绝不允许企业给员工“放长假”。停产半停产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不得放长假,应向员工说明情况,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办理。
+ X' j; x8 x* t9 x6 u总结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应当说,在劳动力市场萌芽之初,这类由员工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就业”形式,对打破僵化的劳动管理体制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带来的副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这种情况出现,不仅严重干扰在职员工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总而言是利少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