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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警惕!HR所不知道的自己的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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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11:07: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4 C% {3 T! b# @
小啤啤的微信公众号(ixiaopipi)里最近推出了HR刑事责任风险提醒系列文章,不看不知道,一看还真吓一跳,原来HR平时工作中,自身会遇到那么多此前根本不知道的风险啊,真遇到高人给咱们提了一个醒,不然就真出事了。这就摘抄几个和大家分享下。+ e5 q& e; @6 y6 i# T* K. 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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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在江湖飘,可以不挨刀之二:! r" |' x. a  j0 k. R/ C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起重机作业证吗?”“明天就能办好。”“那今天就上吊车吧。”如吊车恰在今天倾覆,这位HR就有可能涉及此罪。安排不具备职业资格人员从事特殊工作而发生重大社会危害后果,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HR要养成敏感的职业资格准入意识,严审应聘和在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性方可无忧。此外,如HR先期就此向用工部门作出用工提示,而自身却不直接参与用工部门的实际用工安排,也算是给自己筑了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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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在江湖飘,可以不挨刀之四:
+ I8 O1 _, K- w2 y% ]( F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HR是处理劳动纠纷的一线参与者,也是“离证据最近的人”,故篡改考勤、销毁花名册、买通证人可信手拈来,但这种扰乱诉讼秩序,践踏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已受到刑法规制。HR要实事求实开展工作,抵住威胁与诱惑。将裁审活动交由律师打理,不失为减少自身执业风险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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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 j: f" I  ?; m
HR在江湖飘,可以不挨刀之五:. l; c3 ]4 n" o6 A
诈骗公私财物罪:HR是社保业务的经办人,直接影响到每笔社保待遇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如果HR故意或被裹挟去虚构事实,如制造假劳动关系、假证明文件来套取社保待遇,就会构成此罪。当然,以制造虚假加班记录、篡改工资单等行为向单位骗取不当利益也更是法律所不容。Outside:用人单位可在HR业务流程中嵌入双签与复核机制;Inside:HR的每笔业务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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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Z( [9 U6 y( o8 t0 \5 _
HR在江湖飘,可以不挨刀之七:
. l4 \* O; S5 U' ]6 b) q8 S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HR的Q群里常有***各类人员信息的小广告,而每个HR桌子下都有成堆求职简历,电脑里有全厂员工信息,这一买一卖貌似很“市场化”,但国家已对涉公民信息的黑市进行打击了。HR务必要使手中的简历、花名册等仅在单位内无偿使用,不要去变现。废弃的资料更要亲见销毁,不然被流出不当使用了,一查源头,就傻眼了。

+ n: v! Y4 D& m# n. R……7 `1 K4 H' G/ R/ |' W9 O: Q
HR在江湖飘,可以不挨刀之九:
, K* G# l5 ^$ Z# p非法雇用童工罪:雇用未满16岁孩子可能只是违法,而让孩子们下井挖钻石(看李奥纳多演的血钻石进行复习)、伐木放流、粉尘作业……就会涉嫌犯罪。有“幼吾幼”情怀的HR是不会让这些摧残祖国花朵的事发生的,但这是个结果犯,避免误用童工才是关键:相面、谈话、各类证件综合分析是绕过误用雷区的方法。

4 G5 R( G3 G,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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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25 08:56: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楼主以前推荐的那个微博和那本书的作者是同一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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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5-25 09:52:55 |只看该作者
新的角度,不错,学习学习。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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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20:01:40 |只看该作者
是没有摘抄完么?
个人想法,如有幼稚之处,还请各位路过的大神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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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1:51:37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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