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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无效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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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9 10:4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沈先生与一家外地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几个月,双方为待遇发生了争议。沈先生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得知自己与办事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办事处不能单独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办事处认为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无效,双方只要了结劳动关系,无需做什么赔偿。沈先生是否有办法追究对方的责任? * C+ N: _' ?, E* ]: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就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可依照法律规定对付出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 M0 Q& k6 F6 L3 j1 B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第54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因此,沈先生可以按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办事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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