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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益受到侵害,HR应该如何离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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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20:35: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些发表了一篇博文叫<<我的职场守则>>,引起了博友们的讨论,其中有位好友在评论中加了一条:"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 "在此引起我的一引些思考,目前国内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管理都不完善,很多老板的思维还没有改变,那么,如果在HR本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比如:未参加社保,未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保障休息休假等),HR应试用何种试离开?

结束时间: 2011-3-28 20:30

正方观点 (33)

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

反方观点 (22)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HR本身应试勇敢站出来,利用所掌握的知识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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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5 + 18 值得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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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义工 + 5 + 10 最大权限支持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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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像一棵爬满猴子的树,往下看全是笑脸,往上看全是屁股,左右看全是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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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21 21:29:03 |只看该作者
hr是要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法律是hr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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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09:53:2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们一直隐忍,人力资源的专业怎么会深刻印象在老板的心中?我们的人力资源行业怎么得意提高??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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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3:47:2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先来看正方观点: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 , T  S# Y5 w, Q
问题一:永远——时间标准:这太绝对了,至少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6 [& k9 Q3 h) E1 l) q$ i' L问题二:不愉快—-离开标准:应该是个人和企业能否接受为标准,而不是愉快不愉快;
% R5 J# o& h; ]7 P/ f8 w问题三:职业口碑——继续的标准:职业继续下去,口碑的确很重要,但是不是唯一标准;9 ~3 t, j6 Z- m, }# [8 C
问题四:立身之本——活着的标准:如果为活着而活着,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没关系。如果我们要想过得更好,用自己的专业找到一个个人和企业都能接受的方式离开,可能更能受到尊敬。
5 }5 \8 L/ Z% m9 p5 C8 O4 o% y+ r! P; |, ^3 a.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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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07:0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作为HR,还是应该维护企业的权益,不建议采取正面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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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25:04 |只看该作者
记得一部影视作品中的经典台词是:忍无可忍,无须再忍。权益受到侵害,要看受害到什么程度。类似于未买社保此类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并不算严重的权益侵害。而且,HR在入职时应擦亮眼睛,对企业有一定了解,既来之,则应坦然面对其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但若真遇无良企业无良老板,面试入职时答应的是一套,而入职后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则应另当别论。是否无须再忍,就须视权益侵害的程度来确定。例如,某女性HR朋友入职时,老总答应月薪8000,入职后要求经常陪同招待客人,且无良老板时有性骚扰,该友不从,企业遂以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发工资时居然将8000拆分成固定工资3000+浮动工资5000。此种情形,本人认为就必须强烈伸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再以口碑为重强自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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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0:06:46 |只看该作者
法律方面以法为主,道德方面以企业为主。有漏洞的违例发生在个人身上的要协调维护。
马上要赢,要赢不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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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1:21:50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个两难的选择呀。从感情上说我也愿选正方观点,但现实中,HR很多时候也是深受伤害,也应该通过正当方法保护自己呀!当然,最好是协商,好说好散,万不得以时,也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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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3:33:49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人不同,每个企业也不同,不同的人遇到不同的企业矛盾的焦点也不同,还是就不同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处理方法。法律只是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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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泥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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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3:57:44 |只看该作者
面对个人利益以及所有员工的利益的处理方法会不同,但是作为HR代表了公司和行为,当个人的利益受侵害时候“道不同不相为谋”得以解脱。员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候寻找较为委婉的手法进行协调。如果单纯的和企业叫嚣,即使企业再无理,受伤的总是“出头鸟”。
简单就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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