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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0-18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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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转载] 美国政府绩效管理改革评述
GPRA作为美国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法律,被称为“推动美国政府再造的纲领性文件之一”[5]。GPRA全面地规定了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的目的、内容及其实施进程,并着重鼓励行政管理中的放权与减少程序控制,此外还包括一些与GPRA自身实施有关的内容,以及某些例外规定。通过对GPRA主要内容的分析归纳,这部法律最突出的特征可以被归纳为统一、渐进、分权、灵活四个方面。首先,统一。这是针对GPRA的规范效力而言的,一方面,它规定除了其明确排除的特殊机构之外,所有的联邦行政机构均应服从这一法律;另一方面,它要求各机构的计划与报告均应遵循其要求,而不得任意采用其它形式;此外,对于实施绩效管理的不同形式而言,GPRA也不局限于一般的绩效评估,而是将绩效审计与绩效预算一并整合进来。其次,渐进。GPRA在对政府绩效管理的推行上表现出了循序渐进的足够耐心。GPRA颁布于1993年,而该法案的全部内容却直到2000年才在所有联邦机构中普遍实施。在其长达7年的间隔时间里,几乎每一年均安排了新的改革措施开始施行,包括:1994年开始绩效评估的试点,1995年开始管理责任与弹性的试点,1997年开始提交战略规划,1998年开始绩效预算的试点,1999年开始提交年度绩效计划,2000年开始提交年度绩效报告。再次,分权。按照GPRA的规定,在政府绩效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有关权力在各国家机关间分散配置,体现了美国法上一贯的分权制衡原则。其中,对政府绩效的最终评价权理论上属于国会,以副总统为首的国家绩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面推动联邦政府的绩效改革;各联邦机构自身的绩效评估则仍由机构的负责人承担;审计总署、政府的人事管理办公室等机构也分别承担一定职责。最后,灵活。由于各联邦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差异,在政府绩效管理的许多具体环节上,GPRA均表现出了相当的灵活性。譬如,对于政府绩效的各种测量方法不作机械的规定,而是将其交由各个机构开发适合自身特点的方法;对绩效测量的对象也仅仅定义了产出(output)与结果(outcome)两种,而不作进一步的细化,给各机构留下独自理解的空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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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 P& x) \) ~8 }/ n国家绩效评审委员会依据上述两个纲领性文件来推动政府再造,政府再造过程中的许多改革措施都与绩效管理密切相关,如设立顾客服务标准,到1996年联邦政府各个机构已建立了2000多个顾客服务标准;由总统与部长、各独立机构负责人签订绩效协议。而各机构又与其下属机构的官员签订类似的协议;建立再造实验室,尝试一些新的放松轨制的试验;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之间签署绩效伙伴关系的协议,联邦政府通过分权来换取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对结果承担更大责任等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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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6 a3 v3 p9 Z' q% z小布什接任总统后,联邦政府的改革仍然持续进行,关注的重点依然是政府绩效。布什明确指出,政府应该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由绩效来引导而不是由过程来引导。为此布什政府确立了新的政府改革的三大指导原则:以公民为中心、以结果为导向和以市场为基础,并制定和着手实施如下的改革措施:(1)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改革公务员制度,建立和完善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估体系,奖励有卓越表现的人员,以吸引更多有些的人才来从事公共服务。(2)推行竞争性采购,以节约政府成本,提高绩效。(3)加强绩效审计,强化政府责任。(4)发展电子政府,增强政府的回应性。(5)强调绩效与预算紧密挂钩,从资源配置方面推动部门绩效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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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美国政府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绩效管理在美国政府再造运动中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美国在推行绩效管理改革方面呈现出如下特征:首先,高层领导人的重视和推进。面对日益严重的财政赤字和信任危机,总统在名义上作为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代表,有节约开支,压缩政府规模,提高政府绩效和对选民的回应性。虽然改革遇到了来自国会和工会各方面的阻力,但在历届总统的不断努力下,美国绩效管理改革得以渐进推进。其次,改革进程呈现出渐进主义的色彩。美国的改革者们“倾向于依靠渐进的改良对美国体制的缺陷进行修补”[8],因而使得美国的改革不仅有新目标和旧体制的兼容,而且有互不配套的几种改革措施的兼容。再次,通过国会立法的途径来实施。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要想顺利推行改革,必须得到国会的全力支持,并以国会立法的形式推进。1993年以前的改革成效有限的主要原因就是国会的阻力。而1993年以后的绩效管理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根本性突破就在于获得了国会的鼎力支持,通过了推动政府再造的纲领性文件——《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从而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稳固的基石。第四,绩效管理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相结合,推动政府再造运动的不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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