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工资形式支付,合法吗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王肇文律师 问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知晓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竟业限制协议书,以此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限制,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竟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那么,该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工资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是否合法? 观点一、认为不合法。 理由有两点:第一、在《劳动合同法》第23条所规定的竟业限制,是指在劳动者离职后对劳动者的限制,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且在本条中规定,“---,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给予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者离职后,而不是任职期间。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工资中支付经济补偿是违法的。 第二、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成立生效后,才开始履行,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必须遵守竟业限制,不得在与原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而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就给予劳动者竟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有违背于合同的一般原则,是无效的。 观点二、认为合法。 在确认该约定为合法的前提,应该是该约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名,行降低劳动者工资之实”,否则是无效的。如双方约定劳动者每月工资为6000元,用人单位提出将其中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而另4000元为工资,这种约定就是违法的,而如6000月工资不变,另外再增加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则是合法的。 第二、支付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所约定的竟业限制期限是一致的,否则少于的部分应该补足。比如;双方约定竟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而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了经济补偿,期限为一年,所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不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还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所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在工资中体现,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应该认为约定是合法的。因为:第一、要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所规定的,劳动者离职后,单位必须按照竟业限制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底线,正如给予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至于高于多少,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只要是协商一致即可。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在劳动者任职期间支付,是有利于劳动者的(由此还产生一部分利息收入),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该约定的义务人用人单位自愿作出的承诺,所以应该有效。第二、劳动法归属于民法,按照民法一般原则,“法不禁止即可行”,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并没有作出其他的限制,更没有具体规定在离职前支付是违法的,所以从这点分析也是合法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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