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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胜任标准是辞退不合格员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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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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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8:5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律赋予企业在两种情况下,辞退无过错员工的权利。即,医疗期满不胜原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和不胜任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胜任的。
) }' t8 ]: }) S7 h! V  E8 \     在法定条件中不难看出,员工对工作岗位的胜任与否是执行此条的关键。企业的人员流动系统应该是有进有出,招进优秀人才,将冗余人员流出企业。这样企业才可以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初期,不少国有企业因为改制转型的问题,大批人才流失,二大量的冗余人员死抱着企业这棵大树不放,最终一起沉没。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流动系统就像人的血液循环系统一样,需要新鲜的血液。当然企业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为老员工养老。但是在其位不谋其政得人,相信在各个企业都存在。如何将此类只拿钱不干活或者少干活的人员流出企业,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 m4 p5 Y1 o6 J7 A    岗位说明书,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说明了要干什么的问题,而没有说明白做到什么程度。这就对岗位人员的胜任程度的衡量,设置了一道难题。为此,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就成为了完善企业人员淘汰机制的前提。例如,机床操作工,规定的标准是在8小时内,生产7件零件,九成员工在1个月内完成了定额标准,而仅有一名员工,在一个月的22个工作日内,仅完成了100件。规定的8小时生产7件的标准,就可以成为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一个标准。当然,还要考虑到员工的年龄、技术水平等一系列问题。但是缺少核心内容的标准是不足以说明员工是否胜任岗位的。( r9 t7 H) R: O6 \" V- [4 B  ]1 s
    制定出详细的劳动定额标准,是企业管理走向规范化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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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21 11:04:03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般来说在试用期内就可以考察出招聘的新员工是否适合,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不要拖,免得后面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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