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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 G1 V! a! W* Z) Q$ w
' X3 r; R( \5 N9 X9 W网友zhuiqiu问:
0 f5 L* J v# r( l# ?
/ Q j" |8 @" ~; f9 O& H! G我最近收到公司辞退通知书,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没到,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与我的期望(按“劳动法”和“经济补偿法”的规定)不符,如下:
! B7 |' a% |. B) U% ]: a. T$ d5 s8 h/ q9 `) q3 M, A7 {" p
我在公司任财务工作已经工作一年半,公司给的辞退通知书没有提前一个月,按照“劳动法”和相关经济补偿法,公司应该给我赔偿3个月的工资,可公司口头答应的却只能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 F8 n% B( z+ X& P
1 @$ d+ D' n6 l! J
针对上述情况,我可以不办理交接工作么?若我不办理交接工作,需要承担什么后果么?
9 @ P( y* y) O2 w W7 E. T: Y3 e5 C' a3 ?4 d. y2 S- L L
恳请知情人士能给予答复帮助,谢谢!
7 Y* U4 M" l0 H) L( n' I7 r
# n3 L" L6 x7 K% H劳动法苑苗其巍答复: ' |" R: h1 ~! M* q& Y/ A& d
8 y' d% U" w7 a- d y
首先,我要澄清,中国还没有《经济补偿法》,提问者所说的经济补偿,都是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出现的。按照上海的地方规定,如果您确实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六个月以上,那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实应该给予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的详细计算方法请见:《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当然即使是按照全国的规定,也应有一个月经济补偿和一个月代通金。不过是不是应办理工作交接还要看实际情况。 * z2 @. n' g$ n
p( {2 Y8 U* Q: M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并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详细得说了出来。大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不属于这些范围内的原因不允许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解除了员工也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B+ `: A; \- W# i( X3 S) ]3 ?
& {) ^/ }! H# @' A; | P' M实际生活中,不是有那么多人愿意还在一个曾经打算解雇他们的公司里工作的,所以演变成与公司协商解除的比较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公司协商,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条件”由双方之间协商决定。法律尊重双方自己的意思,即使条件与法律不符合,只要有协议,也是尊重协议的。提问者所述说的情况就有点类似于此。公司只肯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则坚持至少应该按照法律有三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含替代通知金)。如果提问者愿意接受公司的条件的话,可以解除;如果不同意,那公司解除的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 e5 H0 _3 `8 g7 x
/ u3 S1 Y+ d: L# ~" n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应该做好交接工作,这是解除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如果由于未交接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员工还要承担责任呢。在恢复的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交接工作与否了。" [3 q% n5 \) K* o- m1 r& X v+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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