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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薪酬的问题,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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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3 21:4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现在一家民企工作.做为一个集团下属的二级公司,今年集团给我们下达的预算指标.其实关于员工薪酬方面的很苛刻.不但没上升的空间,而且连我们申请的计划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没有批,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得想了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将工资比例加以调整,变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工资回有这部份,在平时已经发放,那么,在节假日加班的时候就不另行发放了. 请问大家这样的做法可行吗?违法吗?
gm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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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4-14 10:00: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加班工资不应该直接列入工资总额里,应该在加班时间有当月发放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150%,200%,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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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4 21:4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问题是:

但我听说我们的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已经同意了这种做法,认为即使出现纠纷公司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大家认为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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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5 13:13:00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

我认为是不行的,加班工资是额外支付的,你可以这样向你的上级申报,但你不可以这样和员工说,你可以和员工谈你们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并且和他们说工资的范围是多少。你可以说要是加班的话,公司会按照什么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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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5 23:0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虫子大哥

[quote]以下是引用虫子大哥在2004-4-15 13:13:26的发言 我认为是不行的,加班工资是额外支付的,你可以这样向你的上级申报,但你不可以这样和员工说,你可以和员工谈你们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并且和他们说工资的范围是多少。你可以说要是加班的话,公司会按照什么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quote] 虫子大哥,你认为这样的制度出台与劳动法相悖吗?是否会有纠纷的可能? 如何在第一年的谈合同的时候不是这样的制度,而第二年续约的时候,公司以劳动合同中有"按当年薪酬制度执行"的条件为由,将变更后的薪酬制度强加给员工,那么,这样是否会有纠纷?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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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6 10:09:00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

这与《劳动法》是相悖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平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工资。”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绝或克扣。加班工资“预订”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按实际情况对员工加班予以统计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劳动仲裁的话公司几乎是必输之局,就算是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合同本身已经违法无效,所以公司必须补全加班工资,并承担相关经济补偿金。严重的话劳动监察有权对公司进行检查,并处于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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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6 15:28:00 |只看该作者

不合法

对于法定节日的加班,只能按300%支付加班费,当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这部分人没有加班一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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