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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辞职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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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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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14:1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6 [& a2 C8 ?- V
    实践中,鉴于用工荒,招工难,尤其是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经常很难在一个月内招到招聘到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O: U# ~; }: H. b5 |1 Z&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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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无效!  发表于 2011-11-23 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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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23 14:38:04 |只看该作者
原则上是不合法的,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未尝不可。
5 j$ ]2 J/ E. @$ f2 d9 A0 V
4 `! Q5 a* j& H0 f& O! mPS:我发现“协商一致”在法律面前,出现的频率还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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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着小猪  介个好像还真不行!~  发表于 2011-11-23 14:50  回复
忠诚源于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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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3 14:52:36 |只看该作者
无效的   不能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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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4:57:50 |只看该作者
意义不大,空子不带这样钻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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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5:13:31 |只看该作者
不能超过法律法规的约定,但双方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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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5:14:2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样制定无效
' Q1 F1 e8 h: ^0 C2 N, {% P只有协商提前的还没有见过延后的呢?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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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5:41:50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该员工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推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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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9:37:35 |只看该作者
如果交接手续办完了就不能给人家延期,不过协商的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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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0:00:5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就像和企业签的什么离职违约金(没待够几年就要罚违约金),即使合同上写了,法律也不会支持的吧
目标:每天学会做一件事情,每周掌握一种工具,每个月提高一种技能,每半年掌握一个模块,每年提升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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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0:07:56 |只看该作者
无效,协商就另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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