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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两次合同续签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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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4:2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好,有一个问题大家赐教一下,员工签了两次合同,面临第三次续签时,公司不同意续签,提前一个月通知,此时员工是否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个人认为应该在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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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4:41:16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现在是非常折腾的,1 z0 H6 Q/ Y% O

( r7 r2 Z0 z$ ]! c; E一般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
  ]/ G& Y+ s( k2 R" s6 L( r$ q  W& }3 e+ q# `! |8 C
一种是主张:企业没有选择权,只要员工提出,企业必须无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选择合同到期不再续约0 a* E4 ]  M) M8 g4 l( h6 z' F7 P- w

1 t) K6 V, C" U( J- e. K& z第二种是主张:企业有选择权,只有企业和员工都有续约的意向和决定以后,企业和员工签订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以选择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5 B. Y4 p- v0 b& H8 P/ u5 B! o3 q4 z7 P, h' G/ c
我个人是倾向于第二种的,不能把所有的风险都转嫁到企业头上,否则,只要企业一旦和劳动者续签合同,实际就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8 v" ]/ K2 q9 ]! f& U! @9 A

" D7 }% {1 Z' l' k' B5 O0 @% U+ O: S
: B( E9 O! R5 X; T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在很多地方,就有了两张截然不同的仲裁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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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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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4:50:2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也一直是在争论的问题!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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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5:16:36 |只看该作者
对此各地可能有不同的实践,北京这边是支持第一种做法,即企业没有选择权。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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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5:25:39 |只看该作者
第二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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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5:39:49 |只看该作者
我爱书 发表于 2012-4-10 15:16
% T- t* \. W* Q5 \对此各地可能有不同的实践,北京这边是支持第一种做法,即企业没有选择权。 ...
% B  m) M/ W3 I/ E
我觉得企业一旦没有选择权
7 q! _+ \# u; G" o7 s- L4 O/ \  G则意味着,只要企业一续签合同,实际就是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Z) k7 R; |" c/ S

$ M( M7 T3 H0 b5 C! W$ ]  R* D这在权利上来说,严重的倾斜向员工方,严重违背了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c( a+ a  B& h% V6 L2 S& B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这一句话变成了空文。
/ L- V2 T" p3 e4 m6 B
% K0 o7 Z7 H( o) T) O从法的位阶上来看,《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 f8 l3 ~0 [" c0 a* V

7 c. z2 L1 s/ q
  C+ E5 V3 ~, o* u+ h9 Z
- n' Z# [, p+ y4 d. m) M  U

点评

我爱书  个人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已经将劳动法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情形排除了;第二,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法,劳动法是一般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还是要遵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发表于 2012-4-10 15:53  回复
浅浅微蓝  支持此观点,但是现实情况到底该如何操作呢?  发表于 2012-4-10 1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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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6:15:41 |只看该作者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o/ ?" r, d3 {, E+ V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o- H8 q7 s$ X- F# S) c( c$ U+ X
……
1 V# C! i; r) ?9 L4 B(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 B9 R6 m$ A4 @! ^+ L) U+ H

5 @( }, N% O7 U7 H7 u按字面理解,只要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第三次理所当然,用人单位被强奸了,而且法律不允许反抗。这是何等扯蛋的逻辑!/ c0 k* j) p" }7 j. s
第2次签订和第3次签订,这是可以独立分割开来的,我第2次合同结束就不续签了,经济补偿我给你,我业务上用不着你了,你凭什么让我签合同?我欠你的啊?
; M2 b1 U. z. K; [4 I/ h5 H; _只有在单位同意第三次续签,且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时,才能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
2 T- a8 z) a6 Z: p劳合法立法的本意,是希望通过制度的规定,来引导目前有些畸形的劳动关系对立状态,而不是为了无限制地向劳动者倾斜。5 B5 J" N2 p- |: R' ?- J" @
断章取义,要不得。
  P4 W( Y: n% t当然,共产党那群废物官员,就喜欢搞这种有争议的法律条文出来,就会有一大群的砖家叫兽出来解读,让大家交钱学习;然后因为没有最高法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仲裁庭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让你的学费打水漂,你不懂,官司你输,你懂了,官司你还是输。

点评

ahqk_lf  是啊,这样一来,企业只要敢和员工续签第二次合同,只要员工愿意,就必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大量常见的  发表于 2012-4-10 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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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7:35:43 |只看该作者
我今天就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哇,受教了:$ E" i5 A# q6 y; o( A
我当时的解决方案是: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续签通知,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如通过快递发通知,合同当期之日,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公司给予补偿
) b" K9 U8 b# O- G: c  d这样也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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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0:38:25 |只看该作者
听说主意是代表方是深圳和上海,上海遵循第一种,深圳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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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在相应的案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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