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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2年6月30日开庭的一起工伤待遇的案件。说实在话,作为仲裁员,相对于加班费、解除合同类的案件,我还是比较喜欢审理工伤类的劳动案件。因为,工伤类的案件,到了劳动仲裁阶段,工伤认定的结论基本是清晰的---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间也是明确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医疗费用是明确的---《医疗费用单据》;住院天数是清楚的---《出院证明书》。这样子,对于仲裁员来说,直接套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就OK了,审理起来和写裁决书都不麻烦。而加班费的案件,举证就很麻烦,认定加班时间也麻烦,认定计算基数也麻烦,反正,写裁决书时,碰到加班费计算的文字表述,头大死你。
) F3 W- p+ _& Q9 J9 h 可是,这一起工伤案件审理起来却有点麻烦。 - i" ^5 Q: [1 G1 ]+ W Q7 A6 D
8 Q# f! `) Y- z8 Y7 b) z说审理起来麻烦,其实案情经过倒很简单:员工于 2007年 1月 13日入职,公司缴交了工伤保险。 2009年 9月 4日,员工因日常工作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 t: n: c- P$ \
2011年1月的时候,员工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月26日,这个案件调解结案,调解条款是:双方于2010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Q9 q, M1 [/ x S* x
调解完了之后,双方就不存在着劳动关系了,公司方也及时支付了包括两金在内的各项待遇,一个多月后,也就是2011年3月4日,员工居然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医疗期:2011-03-04至2011-06-04。 为此,员工就旧伤复发的2011年3月4日至2011年6月4日期间的工伤待遇事宜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案件经劳动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全部裁判公司支付员工旧伤复发的2011年3月4日至2011年6月4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待遇。之后呢,员工继续进行旧伤复发治疗,期间,住院11天,护理1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三次作出《延长医疗期确认意见》,延长员工的医疗期为2011年6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
0 |! m* D, r {& R 员工现在第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延长医疗期的工资及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我要处理的,就是这一起工伤案件。 n* \4 W- u. d( E% C/ e
上面说了这么多,听起来很复杂,其实说白了就一句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已支付了各项工伤待遇。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旧伤复发,这种情况下,原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该劳动者的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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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f0 S' _( d, C9 R& Y* v- W有问题,找度娘。经过我百度搜索后,总结如下:一、在北京、重庆、上海等地方,均认为: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就终结了。鉴于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终结,终结后,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的,用人单位不用再承担劳动者的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的责任。二、天津地区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弥补职工工伤复发后的工伤待遇损失的,单位须承担补差额的法律责任。 1 t% }2 ?& V! o
" b }% e/ v' Z0 v我没有找到一个帖子或案例,告诉我,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承担责任。这就让我有一种认识:难道上一个案件,仲裁院和二级法院判令单位必须承担工伤复发责任的处理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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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 S1 e9 d4 w4 w开庭前还是给双方当事人打个电话,问能否调解吧,公司方说这个案件,没办法调解,因为这个员工后面还要继续治疗,这样子,对于单位的负担是源源不断的,而单位觉得自己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了,单位在这个事情上,没有一点过错。
% L9 y/ K. e5 Z) h0 W2 [; i( U L 员工也说这个案件,不能调解,单位不可能接受的。不过,在跟员工的交流中,得知:员工于2012年5月9日向市社保局提出旧伤复发工伤待遇补偿申请(主要是医疗费),市社保局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以员工与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认定申请人已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其旧伤复发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旧伤复发待遇,对申请人旧伤复发工伤待遇补偿申请不予批准。员工说,这个案件,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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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6 \9 W% Z. |9 I d 很巧合的是:几天后,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罗湖法院因一起员工状告公司及社保局在停保时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案件,与社保局的律师在被告席上就坐在一起了。庭后,我顺便问起了这个员工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保局的律师很明确的告诉我:以往这样的申请,社保局全部都是对于工伤保险关系终结后的工伤待遇是不核发的,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社保局的处理。 社保局的律师还说:该类情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7年5月给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曾有一个电话答复稿,主要内容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社会工伤保险关系的存续是工伤职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5-10级伤残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部分工伤职工即同时终结了工伤保险关系,因此,这部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不再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旧伤复发待遇。 2 V2 q4 ]1 w) @4 z% f% |1 B3 a; L
这样子,开庭前,这个案件,下面两个事实是清楚的了: 1、该工伤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两金后,旧伤复发,其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被劳动仲裁和一、二审法院(民事审判)均认定单位要承担责任。 2、该工伤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两金后,旧伤复发,其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保基金应承担的部分,社保局的处理是不同意支付,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行政审判)均认定,社保局不要承担责任。
- f7 @3 l+ N3 V 按照我自己的理解,这个参保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两金后,旧伤复发的,其工伤待遇应按同一原则处理,这才是正确的,可现在,社保局应承担的部分和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不是按照同一原则处理了。那显然,有一方处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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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 \0 x$ B. C" F* D 然后开庭了,查明的事实部分跟上面描述的基本一致。开庭过程中,我又引发了一个疑问:纯粹工伤待遇类的案件,在深圳应该是一裁终局的,但上一个案件,为什么不做终局裁决呢? 由于审理上一个案件的仲裁员已离开仲裁院了,所以,我无法得知。
6 I. X9 S, E( A: z" ^1 r结合我自己上网查询到的知识以及向社保局律师请教的情况来看,我自己是倾向于该案件,公司不用承担工伤保险关系终结后的工伤复发待遇,员工的请求不应支持。但是,我现在遇到了一个难题:该员工上一次同样的案件,劳动仲裁是支持了的。如果我这次作出跟上一次裁决不一样的裁决,则相当于我自己打了我们劳动仲裁一嘴巴。但如果我这次作出跟上一次裁决一样的裁决,我自己又觉得好象裁决错误了,对不起自己内心的法律公正。 + v/ S- D5 X; m3 `
我应该怎么办呢?, T6 j6 a B- ]. p" v5 \$ h7 N: t- W! }
6 T) ]) e' X. H+ @; s 还是再调解吧,由于内心觉得单位不用承担责任,而劳动者又很可怜,因此,我跟单位提出这样的方案,能否单位一次性支付个15000元左右的金额,就把这个案件给终结了。单位的老板就觉得,这个事情,上一次就不应该裁决单位承担责任的,所以不太情愿。我就只好继续苦口婆心的劝单位,什么上次那个案件就已经这么裁决了,不光是我们劳动仲裁这么认识,连两级法院也支持这种观点的,所以,继续裁决下去,结果不一定对单位有利。再说,这个员工很可怜之类的云云,经过我的劝说之后,单位还是同意了我这一方案,但提了一个要求:以后员工不要再向单位主张后续的费用,双方就此了断,我就此把补偿金额提高到3万,单位也同意了。调解,单位这条路子看来是打通了。6 I& z, d6 W8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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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给员工打电话,问员工对于调解的意见,可员工这边很坚定,只能一案一调,后续待遇会另行主张,而且,金额方面,也不太愿意作出一些让步,其实,即使员工作出些许金额方面的让步,我估计,单位也是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因为,单位害怕后续源源不断的责任。所以调解失败。 D3 ]. ?# n1 |! T5 C4 x- _
, p i3 J9 D% z8 K: s2 G* S% n 那就裁决吧,可是,遇到这个两难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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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4 s G# {: b- `* t俗话说:有问题,找领导。我就把这一案件向我们庭长汇报了。庭长也很重视,把审理三庭的杨庭长也喊来了,一并讨论这个案件。杨庭是处理社保类案件的专家,曾在社保系统呆了很长时间的,对于深圳市社保类的法律法规政策很是熟悉。杨庭对于该案件如何处理并没有太明确的答复,只是说这种情形在广东的确是没有规定。当然,杨庭在话语之外也表露了,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工伤保险关系终结了,领取两金了,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了,再支付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可能不太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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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e, `+ {6 N3 W: |1 ~# ~5 z干脆,我写了 2份结果不一致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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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 e$ {1 M& i' F一份是驳回的,本委认为部分是这么说的:本案的焦点是:工伤员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员工依法领取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原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法律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该条明确了当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就终结了。鉴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确定的金额,该金额包含了对工伤职工将来发生工伤复发的二次治疗、康复性治疗、影响就业等方面的补助。在上述金额足以弥补职工工伤复发后的工伤待遇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承担职工工伤复发后的工伤待遇。只有在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才须承担补差的责任。对于申请人认为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之规定,其理应享受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的观点,本委认为,该条规定了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为工伤职工,本案中,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结,申请人不再具有工伤职工的身份,故申请人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综上,本委认为,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5 e) b2 R&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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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是支持的,本委认为部分是这么说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伤复发的事实,证据充分,本委予以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可享有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的工资和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医疗期为2011年6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医疗期工资为人民币17260.19元[1910.95×(9+1/31)。2011年8月30日至2011年9月6日,申请人因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时间为7天,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本委参照2011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其他护理人员工资中位数2085元/月计算,申请人请求的护理费人民币42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该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 L8 A+ F: s6 F6 A然后,庭长就把这个案件上报院委会讨论了。应该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领导们还是很站在劳动者的立场考虑问题的,的确,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能力更弱一些。院委会讨论后的观点认为,旧伤复发属于原有工伤的延续,即便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仍应基于原工伤关系继续承担责任,工伤员工仍可享受旧伤复发医疗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否则,劳动者旧伤复发的医治和生活保障难以落实,这对劳动者不公平。所以,院里面的意见是要支持员工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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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 {/ ~! G( K' G( o7 z 7月底的时候这个案件就按照院委会的意见裁决了,当然,我也不忍心把单位一棍子打死,我也没有做终局裁决,反正,也支持员工了,让单位自己去法院说理吧,这个是疑难问题,咱解决不了。呵呵。我自己也觉得院里的意见更人性化一些。应该说,两种观点,不能说谁对谁错,毕竟,法律对此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只能看仲裁员怎么取舍的问题,怎么更适用于司法实践的问题,当然,还有怎么更建设幸福广东的问题,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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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11月底,看了深圳中院 2011年 10月 10日的《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二十二期》,深圳中院劳动审判庭受理并讨论了这么一个案件:劳动者在职期间于 2006年 12月 22日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008年 12月 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一直未再就业。 2009年 10月和 11月,劳动者两次旧伤复发,最终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并按七级伤残的标准补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 K/ d+ X* X1 H- w4 n+ ?4 W9 E
- `4 i: e$ ^$ r) l2 y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旧伤复发的,可享受的待遇有: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旧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加重的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因此,对劳动者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不应支持。 2 r$ ]: x5 W$ s7 ?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者旧伤复发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旧伤复发时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并不能以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补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而否定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劳动者虽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才发生旧伤复发,但该复发是因旧伤引起,其伤残等级的加重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直接结果。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伤残的一种补助,其与劳动者因工伤而导致的伤残等级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应以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最终等级进行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旧伤复发而导致的伤残登记加重不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也容易引发用人单位的道德风险。故用人单位除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外,还应按照七级伤残标准补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 " z( D# n2 d/ v3 y4 b' w3 l- {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问题,同意第二种意见的观点,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旧伤复发后加重的伤残等级支付差额。但对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因《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旧伤复发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前提也是双方仍未解除劳动关系,既是工资,其支付前提就必须是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才发生旧伤复发的,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前提已不存在,故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 x; P$ {& y; C* c2 z" e该案件经劳动审判庭审判长会议讨论,同意了第三种意见。
& Q4 X$ s# X. |0 V0 c据了解,经深圳中院与市社保局沟通,社保局也同意了之后该情形的员工旧伤复发的,社保局仍核定其相关待遇。 人民仲裁为人民,人民法院为人民啊,哈哈。 8 e% [9 w+ O! } ^: T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棱,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3 A* D: D: I ]* y9 W 公元二零一二年,陕西西安考古又发现一墓葬,通过墓志铭可判断其为一位将军与一位宗室女子合葬墓,主墓室存放双人合葬棺椁,但合葬棺内却仅有一具男性尸骨。
7 ]$ x6 ~9 N) Q b 意外的是,墓志铭上该宗室女子封号与史册记载的一位同时代的和亲公主封号一致。目前不知何故。
H# B! z6 K4 i/ }& y+ I5 x1 ` “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棱,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 c4 @/ k4 G) X5 D6 c 昔记长安月下,有佳人立于桃花林中,道出自上古传递的坚定誓言。佳人目色坚定,似天崩地裂,斗转星移也不能撼动其半分。7 }* v1 B* w* J6 M8 C
然而,四季交替,韶华如水而逝,桃花依旧衬着月色开得艳烈,当初许下誓言之人却如零落腐烂的桃花一样不知飘散在何方了。
$ b# a/ p+ ~/ W0 |" E( [9 i 人生苦短,冥冥之中自有定数,每个人都在苦苦挣扎着想要逃脱这束缚,逃得过,就是运,逃不过,则是命。曾经的海誓山盟在既定的命运面前是显得那样的苍白无力。# G4 S! i/ b9 x+ a% R( z% R$ h
出生盛世,他们一个是手握重兵,注定一生要在沙场上出生入死的将领,一个是身份尊贵,养在深宫的公主,他们原以为能过于对方相濡于沫,相守一生,可是突如其来的战乱打破了他们美好的期望。他们不是平民百姓,都有着无法抛弃的责任,天下苍生的命运都系在他们身上。4 u3 \6 R/ Z( b% E0 D) M7 U/ C
于是,她,被派去和亲。* _8 w2 V! ]; e3 k3 J$ j- ?
大漠,是马背上的国家。被派去和亲的她注定会成为一颗被抛弃的棋子,此生命运多舛,生死难料。1 i/ i7 s; b: W( ] B I
她无法接受与爱人的分离,恳求他带她走。
: m: H( {8 t! ?6 P% J3 r 然而,她失望了。
5 f }8 r I$ G* P8 u6 A0 m) p1 n- W& J7 d 他轻轻推开了她,转身,留给她一个背影。自当年,她对着他许下此生誓言时,他的轻笑,冥冥之中也许就预示了将来的分离。$ ~2 s. h4 K5 k/ [
是了,她错了,错的离谱。她不该痴心妄想那只能刻在诗书上的白首不相离,曾经的相爱相思最终得到的只是那令人痛彻心扉的背影。她再也不奢求爱了,她选择了顺从命运,去和亲。8 `6 O2 X g7 K( R9 f7 g6 v; B
临行的那天,他来送行。塞外烽火狼烟,她的嫁衣如火,将天都染成血色。他的眉目中映出的,依旧是熟悉的容颜,远山眉黛,一点朱砂。相传言,她的眼中能开出倾世桃花,他看见了,在那回眸一眼中,那桃花开得极美,美得凄厉,美得决绝。就如同那句“我欲与君绝”一般让他身处冰窖,伤得他体无完肤。" P5 }- M3 ^7 L' Q
相思似血,是以长恨。昔日桃花雨下的转身轻负,就已注定此生此世的分离。旧事埋入沧海,至此诀别,故去的相思相爱,海誓山盟都已化作情殇被历史的黄沙吹过掩埋,岁月淌淌而过,即使伸出手也无力挽留住什么。5 ^+ G0 E2 B( ]1 G
多年后,马蹄踏入旧地,依旧是残阳如血,黄沙漫天,西方传来孤雁的呜咽声,就连大漠的风夹杂着咸腥的味道。
1 \2 V+ z# ^* C/ L' X/ f( I 她不会知道,当初的爱的痛彻心扉的不仅仅只有她,他们注定无法相守此生,孤苦终老的也并非只有她一人。苍生与她,他并不想抛弃任何一个,但他必须做出取舍。1 P1 K6 ?8 C" i! M E
墓志铭上被磨砺的刻痕,主墓室中的合葬棺椁,那漂泊在历史中的记忆,总会归于沉淀。+ l$ [& G% v& b! {3 O
生前,我们被命运所弄而无法相守此生。死后,请与我葬在一起,永不分离。6 v' P7 M' l2 o. r
9 X. X+ S, j4 a& ?《上邪》
2 \, L6 ~4 \8 A+ k+ Y/ J$ u/ z【歌词】
6 g: F8 [5 L! G, E; ^; u# {( ]你嫁衣如火灼伤了天涯,4 ^2 `3 z* N: l& ?
从此残阳烙我心上如朱砂。
: g/ H6 I6 i: W3 ^6 P8 R6 Q% i+ [都说你眼中开倾世桃花,( m" o; p" ~2 r( F4 u7 ?
却如何一夕桃花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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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P( ^ U( |5 B- @问谁能借我回眸一眼,& {2 j( S4 u0 b! ~( {+ ]; N, }
去逆流回溯遥迢的流年,
+ |. e5 w$ B$ T( X# h I循着你为我轻咏的《上邪》,. q/ X- o* V* a2 [' ]2 T0 c
再去见你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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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H6 R4 y* R4 ?9 T在那远去的旧年,
. {, b2 P/ l4 {' _我笑你轻许了姻缘。2 \/ f0 w3 B-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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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用尽一生吟咏《上邪》,
4 D, [) R6 w7 a) j6 w& M而我转身轻负你如花美眷。
2 ~( M4 S8 l2 U k n那一年的长安飞花漫天,
' H5 t& V3 G' o; A% x我听见塞外春风泣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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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8 }) I# W& S2 c( P3 F* B- Y7 K轻嗅风中血似酒浓烈,
4 \- x; r0 l+ O3 L w. T; x耳边兵戈之声吞噬旷野,) h, Q4 `. V0 ^- U0 B" D
火光里飞回的雁也呜咽,% S8 h# o& p, F |% q
哭声传去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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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9 u- v. f0 t6 l那首你诵的《上邪》,- Y) R0 o9 g8 I6 j) t+ v
从此我再听不真切。" g6 F/ Q+ v6 R, n
) H1 c# T6 A1 E# I* v/ J敌不过的哪是似水流年,2 B, w3 ~9 h; E- d y
江山早为你我说定了永别。% s5 X+ k1 ]% R7 j
于是你把名字刻入史笺,: Y4 ?; c9 i- a4 l; w
换我把你刻在我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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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1 e% n# g5 s4 \3 ]- c4 V飞花又散落在这个季节,2 f1 N n5 r+ Y* {" Z; z$ X$ v# Z
而你嫁衣比飞花还要艳烈,% `2 |, F. Y3 [6 k1 H
你启唇似又要咏遍《上邪》,7 F H& n8 g* `8 W+ V
说的却是:“我愿与君绝。”' O" n! v7 `$ W' A6 y)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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