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胡某自1995年开始在佛山某公司工作了13年。直到2008年1月28日,胡某所在的公司以合同期至2008年2月17日到期为由向胡某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胡某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已达10年以上,公司不但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终奖等共计15万多元。由于劳动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结果对胡某不利,胡某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案例二:
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问题:
1、胡某的要求能否得到中院支持,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该提供什么资料?企业该如何处理这类赔偿问题?
2、韩某的赔偿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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