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彭某是外省市来京从业人员,于 2007年7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装配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彭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实际工作至2009年1月24日。2009年6月3日,彭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公司提出,彭某是2009年6月3日方提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1年时效限制,其在2008年6月2日以前的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案例二:
2010年3月12日,李某由某公司(筹备期间)招用,从事电焊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双方签订了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10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0年11月2日,李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五级。2011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彭某所在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够行到仲裁支持?为什么?
2、李某要求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否会得到支持?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界定?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
记录下你曾经历过的或听说过的劳动争议案例,提供给我们,一旦采用,将有神秘大奖送出.
Email: knyu@chinahrd.net
电 话: 010-59831668-580
联系人:呆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