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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本周说法168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

 

  案例一:

  李某为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1年4月起,李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2个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2011年10月,李某的医疗期满后,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例二:

  小K于2007年2月进入W厂,于2012年4月16日休产假90天,由于是剖腹产,于2012年7月申请延期难产假15天,新增产假8天,晚婚晚育30天,但公司只批准难产假15天,其余假期未批准。小K在休完延期产假15天后到公司上班,新上任的领导以小K休假期间公司修改了几个制度为由,让小K先熟悉制度,工作后期再进行安排。如今小K已经上班3周,上级均未进行任何工作安排,但公司却以小K不适合岗位为由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1、A公司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李某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主张哪些权利?

  2、小K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争取哪些补偿或赔偿?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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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宝彩儿 2013-7-16 17:13
subway_jj: 说说案例一吧 1.A公司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
引用 小小葱拌豆腐 2012-9-21 14:56
案例一: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二:不合适。三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syfanling 2012-8-2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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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yfanling 2012-8-29 23:16
案例一: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李某可以主张自已工作权利,公司也应该从人性的 ...
引用 soweiwei 2012-8-29 15:0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案例一:可以得到待通知金,补偿金,医疗补助津及赔偿金
引用 银牛 2012-8-29 14:21
案例一:A公司在治疗期满后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若前提是李某身体不能胜任工作且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A公司应该在与员工达成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后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在李某患病6个月后解除合同,李某所患为特殊疾病癌症,应该在24个月后才做这种判断。因此,李某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利,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规定在医疗期满后给予补偿及医保补助后解除合同。
案例二:显然是不合适,三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案例中,小K申请的 ...
引用 shaobao0512 2012-8-27 15:36
两个案例当中,只要告,就能赢,而且都有补偿金,违约金,如果操作合适的话,还需要被判惩处。走法院裁决更有益。
引用 cnrover 2012-8-22 20:45
两个案例都违反劳动法的,案例一可以按规定补偿;案例二法律是不允许的。
引用 糖糖2003 2012-8-22 13:15
案例一:
1、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但是该案例中公司直接与李某解除合同了,李某可申请仲裁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案例二:
      不可与三期员工随便解除合同,否则违法。
    公司有权调岗,但是不胜任岗位要有相关证据证明
建议小K多学习三期女职工方面的知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申请仲裁以获得应的经济 ...
引用 inacks 2012-8-22 09:56
案例一:(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
引用 crx6042 2012-8-22 09:20
案例一:A公司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李某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给予李某治疗期间相应的待遇。李某的医疗期满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但是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
     李某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主张哪些权利?
   李某能够主张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引用 一生一会 2012-8-21 21:57
案例一:A公司做法不符合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李某患病便解除其劳动合同。李某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李某愿意离职,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引用 茶香QH 2012-8-21 17:02
案例二
第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需提供不适合岗位的相关证明,不能光说就算
引用 茶香QH 2012-8-21 16:59
案例一
A公司做法不合法,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应视员工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如果不能胜任,要对其进行调整岗位,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李某申请仲裁可以主张:
第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赔偿金,约为12个月工资的二倍申请赔偿金额
引用 老泉spring 2012-8-21 16:30
案例二的领导够棒槌的,直接去仲裁吧!
不过建议,要求既得利益后,不要再留恋这样的企业了!
引用 老泉spring 2012-8-21 16:29
案例一:让戒烟了都给说了,我们没得说了,O(∩_∩)O哈哈~
引用 pierr 2012-8-21 16:16
案例二:小K可以争取以下权益:新增产假8天,晚婚晚育30天的未休满产假补偿、公司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待通知金、违法解聘的赔偿金(或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生育津贴并进行生育费用报销。
针对三期员工权益维护,建议:
一、职工方
女职工应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懂法、用法,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方
1、企业要健全生育保险,保障三期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减轻企业负担。
2、依法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三期女职工进行依法调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依法制定并公示公司规章制度,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引用 subway_jj 2012-8-21 16:16
案例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小K在哺乳期间,即使真的不胜任工作,公司也不得解除合同。小K可以通过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
引用 pierr 2012-8-21 16:00
案例一:A公司的做法不妥,患病解除聘用合同必须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二是员工是否履行规范的请假手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针对员工可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主张进行鉴定,并鉴定情况主张申请经济补偿。
引用 subway_jj 2012-8-21 15:43
说说案例一吧
1.A公司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只要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李某被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A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李某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主张哪些权利?
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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