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为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1年4月起,李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2个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2011年10月,李某的医疗期满后,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例二:
小K于2007年2月进入W厂,于2012年4月16日休产假90天,由于是剖腹产,于2012年7月申请延期难产假15天,新增产假8天,晚婚晚育30天,但公司只批准难产假15天,其余假期未批准。小K在休完延期产假15天后到公司上班,新上任的领导以小K休假期间公司修改了几个制度为由,让小K先熟悉制度,工作后期再进行安排。如今小K已经上班3周,上级均未进行任何工作安排,但公司却以小K不适合岗位为由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1、A公司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李某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主张哪些权利?
2、小K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争取哪些补偿或赔偿?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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