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苏女士在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她怀孕后因身体出现先兆性流产,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为期一周的病假条。之后公司以其提交的病假条虚假为由,对其做出了多项处理,其中一项就是免去其会计职位,停止一切现职,待岗时间暂定为自处分当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贴和经济补偿。苏女士正常生产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原职,及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二:
小朱是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向小朱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朱入职之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工友们经常因为中暑而无法工作。在一个桑拿天气里,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该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当该工作指令被小朱拒绝后,该建筑公司以小朱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小朱辞退。于是小朱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问题:
1、苏女士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仲裁机关能否支持小朱的该申请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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