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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本周说法169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公司借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

 

  案例一:

 苏女士在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她怀孕后因身体出现先兆性流产,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为期一周的病假条。之后公司以其提交的病假条虚假为由,对其做出了多项处理,其中一项就是免去其会计职位,停止一切现职,待岗时间暂定为自处分当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贴和经济补偿。苏女士正常生产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原职,及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二:

 小朱是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向小朱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朱入职之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工友们经常因为中暑而无法工作。在一个桑拿天气里,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该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当该工作指令被小朱拒绝后,该建筑公司以小朱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小朱辞退。于是小朱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问题:

 

  1、苏女士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仲裁机关能否支持小朱的该申请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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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inacks 2012-9-3 11:57
案例1:能,首先,公司应当举证苏女士的病假作假的合理理由;其次,对苏女士的多项处理有制度依据,并该制度合法且经过民主程序;最后,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合同到期应当自动延续到该情形结束,合同到期即终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54条。若公司举证不力,苏女士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公司非法处分期间的正常收入待遇。
案例2:能,《劳动合同法》第32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以小朱不服从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证明工作安排是合理的,其次,证明据以解除合同的制度依据是合法且经过民主程序的。小朱不仅能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揭发公司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张高温津贴等。
引用 家天下 2012-9-1 10:08
1,支持苏女士的请求,首先以人为本是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优待孕妇和他肚子里的孩子,仲裁是再骗向劳动者的基础上会更偏重一点;第二,员工的程序合法呀,即使她平时表现不好,应该早收集证据早处理,也不能在这个特殊时期用这种有争议的做法来处理,要等到小孩子满一岁后处理,要不给一大笔补偿金+社保费+福利后协商解除。
2,虽然材料中有人经常中暑可以证明工作条件恶劣,但公司是否没有提供条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毕竟这家公司签订和员工的劳动合同,说明很可能是家正规的企业,如果公司的确违反相关的防暑降温法规-各地有点区别,比如那公司在35度天气的中午还强迫在室外作业,那就是企业违规,应该纠正,支持小朱的请求得到赔偿金.否则,由于只是"小朱发现"的一面之辞,如果单位按规定配备了必要的条件--不可能连安全帽也不给,而且该单位规定了不服从分配可以解除的条款,坚决支持单位的决定走法定解除程序,因为事情的影响很坏,工作环境恶劣是客观的,胜任者才能做,做不了就辞职,如果纵容,会破坏生产秩序,而**TV中泛滥的"迎高温战酷暑"岂不成了明目张胆的违法?
这家单位也是,如果真有那么多人中暑,那就是N多起工伤?必须重视,更改作业时间,配盐汽水等防暑降温物品,连私人老板都知道的.
引用 孔雀蓝的裙子 2012-8-31 14:43
案例一,回答:
苏女士的部分申请可以获得支持,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苏女士提供的病假条是假的,公司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按苏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A公司实际则是让苏女士待岗,那么,待岗期间应按苏女士工资的80%计发待岗工资,同时,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苏女士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回答:
仲裁机关会支持小朱的请求。因为小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保护,实际没有实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引用 ningkaifei 2012-8-30 15:33
1、苏女士的申请可以得到支持: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但是伪造假条可以进行公司内部适当处理。
2、仲裁机关能否支持小朱的该申请请求?为什么?
仲裁机关应该支持小朱的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引用 349077367 2012-8-30 11:01
案例1:苏女士会得到仲裁支持。
原因1、三期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以病假或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原因2、待岗,公司是否有明确制度及民主流程?
原因3、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双倍补偿金
引用 TOHEY 2012-8-29 15:56
案例一: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事实对本案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1、如果公司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并公告,内容有伪造相关材料比如病假条骗取待遇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经证实,苏女士的确是伪造了病假条,那么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对苏女士进行处理。
2、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上述规定,即使证实苏女士的病假单系伪造,公司不能提前解除苏女士的劳动合同,且若劳动合同期满,苏女士尚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得延期到“三期”消失。苏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得于支持。
案例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以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用人单位的环境已经影响到了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小朱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整改。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应该支持小朱的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为补偿金的2倍。 ...
引用 茶香QH 2012-8-29 15:55
 1、苏女士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苏女士的申请可以得到支持: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劳动奖惩条例已废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免去员工职位、给予停止一切现职的处分。
2、仲裁机关能否支持小朱的该申请请求?为什么?
仲裁机关支持小朱的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引用 抚琴揽月 2012-8-29 15:42
公司都有问题。这些问题也都是常见于各个企业,关键在于国家、企业、员工何时才能建立起一种互信互利的良性循环体系,而不是国家把风险责任用工成本转嫁企业,企业再转嫁员工。
引用 TFHR 2012-8-29 14:15
1、苏女士能够得到支持,公司以病例造假为由,那是否公司可以出具病例鉴定说明呢?如果不能,就不可以对苏女士做出裁决,即使为假,公司也只能做出不批假的裁决,而不是直接开除,特别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根据劳动法,公司也不能不补偿而终止劳动合同。
2、可以得到支持,前提是公司的设备不完善导致的小朱不能正常工作,而不是拒绝工作。
引用 mayinggai 2012-8-29 12:15
1、从这个案例来看,苏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如果是严重违纪,公司可以即时辞退,而不是此种处理方式了),而公司所做出的待岗的处分也是违法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企业也只有在停产停业时才能做出待岗的处分,但现在已没有此种规定了);还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贴和经 ...
引用 王梦郡 2012-8-29 11:36
苏女士可以得到支持,公司说病假条造假,依据是什么,而且不能以病假造假就进行待岗处理,而且单方面决定到劳动期限满就不续签劳动合同,况且苏女士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要顺延的。
小朱的可以得到支持,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公司不能以小朱拒绝为由辞退他,可以获得补偿金。据第三十八条 第四款 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
引用 sdkjrzb 2012-8-29 11:29
1、《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对女职工在三期的劳动保护非常明确,并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案例中,不知道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有没有超过三期。如果超过的话,劳动仲裁机构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可以支持,但是公司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小朱的做法可以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各地方对于劳动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尤其是三高的规定都很明确,还有三高的补助。因此,小朱的请求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不成问题。 ...
引用 xiaomao8160 2012-8-29 10:51
1、苏女士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暂不说病假条是真是假,公司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
2、小朱的请求也应该被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由于在那种天气下作业,很容易出现事故,故小朱有权拒绝,但并不违反劳动合同。 ...
引用 subway_jj 2012-8-29 09:30
案例一,假如苏女士提供的病假条事后被证明是虚假的,且公司规定此类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则A公司的做法合法。
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引用 gaojunhui21 2012-8-28 21:16
1、以上两个案例劳动者都会得到支持!
2、案例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故企业都不应该其做出免去其会计职位,停止一切现职,待岗时间暂定为自处分当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贴和经济补偿的决定。这些明显与法律有背,故支持朱女士申请仲裁。

3、案例二中,小朱可以以《劳动合同 ...
引用 天天向上大斌 2012-8-28 20:35
小朱请求能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辞退员工,辞退原因不成立。
引用 cnrover 2012-8-28 18:25
1、苏女士请求能够得到支持。A公司做法不合法。A公司必须恢复职务及赔偿;
2、小朱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机会的支持。公司严重违法。
引用 老北京 2012-8-28 15:39
1. 苏女士的作法能够得到支持。因为三期期间的女员工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单位不能随便调动岗位或者降低薪酬福利待遇。
2. 小朱的做法能够得到支持。单位存在欺诈,以及违规指挥。
引用 为梦放逐 2012-8-28 15:26
1、能得到支持,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显然苏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的规定,公司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支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立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强令冒险作业,所以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因该支付赔偿金
引用 crx6042 2012-8-28 15:23
苏女士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为期一周的病假条,是否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如果得到了公司的批准,苏女士请求应当得到支持,A公司做法不合法;如果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苏女士可以请求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