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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本周说法170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关于合同关系及工伤责任界定问题

 

  案例一:

  2010年7月11日,被告B请原告A为自己家的屋顶阳光房做防水处理。原告与被告约定:防水材料由被告提供,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原告A自带做防水处理的工具。当日下午5时许,在被告B家做防水处理过程中,原告A与工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拉运防水材料时,从4米高房顶处摔落至地上,造成原告脾破裂伤。原告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B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万余元。
就此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接受被告的雇请,到被告家进行防水处理,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是自备防水处理工具,按被告的要求完成防水处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且被告按劳动成果即每平方米10元,总价460元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活动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只有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

 范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安排范某到乙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169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即按约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范某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左手受伤,住院治疗26天,后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七级伤残。现范某起诉两公司要求赔偿,但两公司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

  问题:

 

  1、案例一中,两种意见,你支持哪种?为什么?

  2、范某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甲、乙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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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一、 法律专家 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 董军律师

    点评答案由 二、 法律专家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 张山岭律师 提供

 

    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 董军律师

  1、案例一中,两种意见,你支持哪种?为什么?

  案例一中,两种观点都不对。我的观点是双方是雇佣关系,但是被告B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关键是看交付的是劳务还是工作成果,双方约定"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工钱说明交付的劳务。而且类似案例,在法院也基本都是按照雇佣来处理的。

  被告B不需要承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务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中,被告并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原告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并没有责任。

  2、范某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甲、乙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范某的诉请是否获得支持、获得怎样的支持,取决于甲公司是否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派遣资质。根据劳动合同法关系派遣的特殊规定,如果公司没有资质,可能会出现派遣无效的后果,则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系与乙方建立,由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甲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甲公司有派遣资质,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第九十二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该受伤员工损失的责任。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作中造成的伤害赔偿方案都不一样,因此,工作中发生伤害,应区分主体和法律关系,进一步来确定赔偿方案。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 张山岭律师

  案例一,我认为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上的辨析,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当事人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不平等的,存在着一定的基于"授权"或者指示"的监督管理关系。同时,雇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雇主所经营事业的一部分。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第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以雇员提供劳务为目的,其客体是劳务,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在承揽关系中,以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客体是工作成果,在此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且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第三,生产工具的提供者不同。在雇佣关系中,生产工具通常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所以承揽关系中生产工具通常由承揽人提供。第四,报酬计算组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价格,还包括材料、生产工具折旧等。定作人是依据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来支付报酬。

  案例二,我不同意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董军律师的意见,我认为派遣单位无论有没有资质只要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

    感谢董军律师、张山岭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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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hufeifei_ 2012-10-19 15:59
案例一:我支持第二种方案 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无需承担赔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范某签订了事实合同,赔偿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引用 lipansong 2012-9-22 11:11
案例一,被告无需赔偿;案例二,派遣公司和用人公司共同赔偿的责任。
引用 未然90 2012-9-14 15:23
案例一中,两种意见,你支持哪种?为什么?
支持第二种意见。雇佣合同是指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引用 clmgp 2012-9-13 15:10
1. 支持第二种意见。甲乙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甲方花钱使用乙方的劳动成果,乙方自身的安全措施未到位,造成工伤,甲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乙方是因为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伤害,那么甲方需承担连带责任,非全部责任。
2. 甲乙两家公司均需对范某的工伤承担责任。
引用 349077367 2012-9-13 10:39
案例二:
   可以得到支持。劳务派遣甲方员工发生工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方主要责任,用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 Lisa李 2012-9-8 16:48
案例一:
      支持第二种意见,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案例二:可以得到支持。工伤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由实际用工单位提供材料给派遣公司,工伤期间的工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工伤规定支付给劳务公司后再发给员工。
引用 ycdbkun 2012-9-8 10:19
案例一中工具由原告A自行准备,工钱按定额计算,已经符合承揽关系的要件。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案例二中甲公司在劳务派遣中是用人单位,乙公司是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即甲公司承担责任。
引用 zhangzf1362 2012-9-7 14:01
问题一:案例一中,两种意见,你支持哪种?为什么?
支持第二种意见。雇佣合同是指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区别为:
        雇佣合同        承揽合同
独立性        雇员对雇主有一定人身依附性,雇员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        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如何工作由承揽人自行安排,不受定作人监控。
意外及损失        由雇主承担        由承揽人承担
合同标的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成果
双方工作交叉性        雇员工作对雇主是不可或缺的,是其从事工作的一部分        承揽人工作一般不属定作人的工作内容
薪酬支付条件        按周、月固定周期支付        按完成工作情况支付
自主权        雇员听从雇主指挥分配        承揽人不受定作人支配

从案例中来看,原告与被告应属于承揽合同,即原告A承揽被告B的屋顶阳光房防水处理工作,具体工作方式和方法由原告A自行安排,被告B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支付薪酬。故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应由承揽人原告A承担。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责权利是相关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享有高度独立性、自主权的权利,则应承担其自主工作中有可能发生的相应意外和损失的责任;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自主性很小,则雇主在享有支配雇员工作权利的同时,应对其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和损失承担责任。
再换个角度,从中国人处理事情的思路来看,合情合理合法,先讲情再讲理,最后才是法。逆向思维的话法律条款的制定也应考虑合情合理的要素。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为自主选择工作方式,工作中受伤属其主观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非定作人责任;而雇佣合同中,如雇员从事高危岗位工作,雇主应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全防护设备、工作流程培训、劳保用品发放、工伤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预防措施,情理上讲,雇主要求雇员从事该工作,自然应该承担因工作 失误带来的后果,而雇员因自由度小责任也很小了。

问题二:可以获得支持。乙公司负主要责任,甲公司负次要责任。
案例中,范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形式劳动关系;范某在乙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合同,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则甲公司为派遣方,乙公司为用工方。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劳务派遣经营服务四大原则中“受益规则的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均等的基本原则。故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工伤手续由合同签订方即派遣公司负责办理。
引用 bbtu 2012-9-7 13:37
案例一:支持第二种意见。从本案例属于符合承揽关系,原告A与被告B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独立完成任务,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范某属于被甲公司劳务派遣到乙公司,范某要求赔偿可以得到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份完整的派遣协议应对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伤赔偿、员工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办法等各方面进行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还是看派遣合同内容,然后明确由甲公司赔偿还是乙公司赔偿。
引用 caixu1116 2012-9-5 10:12
案例一:支持第二种意见,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为承揽。从案例的情况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无须承担责任。不过出于人道主义,被告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和关怀,毕竟原告是自己请来的。
案例二: 范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国家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案例中范某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说明了乙公司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做好,其应负主要责任。而甲公司作为雇用方,也要相应的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 fengyuzhe37 2012-9-4 20:40
案例一:支持第二种观点。从本案例的情况看,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点,原告A与被告B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独立完成任务,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范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在此案例中,甲乙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范某可以单独起诉其一方,则另一方为共同被告,或者范某也可以同时起诉两家公司,事后连带责任人可以向债权人要求赔偿。
引用 虞城客 2012-9-4 16:36
案例一:支持第二种意见。判断是雇佣还是承揽的显著特征:1)是否自带工具设备,自主开展合同订立的工作任务;2)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关系、指挥关系。从以上的条件来看,案例一明显属于承揽式合同关系。
案例二: 范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范某属于工伤,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负责,实际用工单位应负连带责任,双方在劳务派遣协议内有订立责任归属的,按双方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来负担各自责任。
引用 349077367 2012-9-4 15:30
案例二:可以得到支持
甲方员工发生工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用人方)主要责任,乙方(用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 sdkjrzb 2012-9-4 15:29
抢楼喽。
在案例一中,我支持第一种观点:曾经有一个工伤案例,农村盖房子,雇主B雇佣了包括A在内的若干人为其建筑房屋,在一天工作结束后,A与众人(不包括B)一同饮酒至深夜,饮酒结束后,A独自回家,发现天气有雷雨的迹象,想到B白天刚刚进了一车水泥还没有运到屋内,于是急急忙忙找来了防雨布去给这些水泥盖上。在盖得过程中呢,A不慎滑倒造成了大腿断裂,经鉴定为8级伤残,而B家的水泥因为A的及时出手呢没有造成损失。法院判定A为工伤,由B赔付医疗费用等一干费用。案例一中,A与B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与谁准备工具没有关系,所以原告A构成事实工伤,所以B应该赔偿工伤损失。
案例二,范某起诉的对象应该是公司甲,甲与乙形成劳务派遣关系,负有连带责任,所以范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公司甲应该先行赔偿范某的工伤待遇,之后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向乙追偿。
引用 subway_jj 2012-9-4 15:13
1.支持第二种意见,原因案例中说得很明白。
2.范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就实际情况而言,乙公司才是决定范某工作岗位、内容的真正力量。范某之所以受伤,是在执行乙公司的指令,在此期间,他与乙公司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除非甲公司在选派人员上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范某作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主要是因为乙公司没有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所以乙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引用 快乐东方 2012-9-4 15:13
案例二:
   可以得到支持。劳务派遣问题,甲方员工发生工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用人方)主要责任,乙方(用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 pierr 2012-9-4 15:12
案例一: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案例所述内容,认为两者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P.S: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引用 pierr 2012-9-4 14:57
案例二:
   可以得到支持。因甲乙双方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甲方员工发生工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用人方)主要责任,乙方(用工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