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本周说法172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职位是否胜任与解除合同问题

 

  案例: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但是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尽职,也指出了制作人员的工作错误,最终失误应与本人无关,且报社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不能认定自己为不能胜任工作,不应对自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报社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问题:

 

  1、 广告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 怎样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如何来进行判定?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

 

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一、法律专家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提供

                    二、 法律专家 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 吴建宝律师 提供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1、 广告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即使报社有证据证实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报社未履行该条件抢先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当然如换一个角度,报社根据王女士给单位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报社的行为就存在一定合法的基础(这一基础的成立需要报社事先对"重大损害"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

  2、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明文规定,具体为: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情形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不同的是第三十八条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而第三十九条对此没有规定其原因在于扼制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禁止除特别法(即《劳动合同法》)之外的其它法律、法规(包括实践中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该情形的范围十分固定只限于六种情形,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对该情形进行增加或者减少的约定。

  3、 怎样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如何来进行判定?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理解,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泛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根据这一解释在实践中如何判定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日常操作中的做法。本案中王女士的工作是从事制作、核版工作,报社应在劳动合同或者职位说明书中对其日常从事的工作内容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进行约定,这样就可以在日常考核中进行明确认定,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或者职位说明书中约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应向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下达《不能胜任工作通知书》,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其次如进行培训,应对培训整个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最终让劳动者在《岗位培训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的范围应与原岗位相近似。如没有相近似的工作岗位,在调整前应征求劳动者意见,如劳动者坚决抵制应当疏导以协商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在安排新岗位前应让劳动者在《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上签字,如拒签则按劳动合同标注的劳动者家庭住址邮寄送达,如拒收则应将《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在公司公告栏上进行公告。上述文书中应注明:"劳动者到新岗位工作的具体时间、如拒绝到岗按旷工进行处理"等内容。
       最后在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在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让劳动者在第二份《不能胜任工作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之后依法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将在30日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以支付代通知金方式立即下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 吴建宝律师

  1、 广告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但其解职原因显然失当。本案,王女士的职责既然是对制作内容进行核版,那么,当广告制作内容不符合订单要求时,其有责任让其得到纠正,而不是仅仅指出问题,否则,谁都可以当个“动口不动手的君子”,官僚主义就会滋生蔓延,职责和责任就会形同虚设。王女士的工作失误导致单位20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广告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依法而行。但其给出的理由却是不能胜任工作,不但不能让人信服,而且让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合法变成了非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履行两个程序,一是确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先进行调岗或培训,二是调岗或培训完毕后再开展工作发现依然不能胜任工支付给予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广告公司依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职,既没有履行调岗或培训程序,也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程序,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让人感觉明显违法。但从前面分析可知,广告公司对王女士解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原因就是“师出无名”,因此,本案告诉我们,劳动合同关系管理中,如何正确运用法条和依据,达到劳动关系管理的目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十分重要。

  2、 至于什么情况下,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有明确规定,即在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严重过错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一是触犯刑律被追究刑责的;二是欺骗、胁迫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诸如学历造假;三是因兼职严重影响单位工作或者单位不同意兼职而仍然兼职的;四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根据单位的规定来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为性质及影响进行判定;五是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六是本案这种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害的。

  3、对于如何判定能否胜任工作,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我曾经问过一个在美国从事HR管理的人,他们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如何处理,她说他们都是给不能胜任工作的人一个规划,如果到时达不到的,则让其走人。她所说的规划,我理解大概是我们所说的业绩单或者工作能力欠缺说明书,老美的这种做法值得参考。其实,实践中,各行业、各岗位的要求应当是明确的,如果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任务,让员工做出说明和解释,次数多了,就可以充分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了。当然这是方法之一,属于比较笨和繁琐的办法,也是有效的办法。我相信应当还有更好的办法,应当请大家讨论,共同出主意,因为这个困惑也是HR、律师、仲裁员、法官等等共同的。

    感谢孙斌律师、吴建宝律师的支持!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

 

+ 活动规则

  • ·参与人员:中人网会员
    ·参与方式:自由评说,各抒己见
  • ·案例点评:案例发布后的第二周
  • ·获奖会员颁布:每周二
    ·获奖会员名额:不定
  • ·奖品:100积分
 

+ 案例有奖征集

记录下你曾经历过的或听说过的劳动争议案例,提供给我们,一旦采用,将有神秘大奖送出.
Email: aschen@chinahrd.net
电 话: 010-59831668-580
联系人:only麦小兜

 

最新评论

引用 hufeifei_ 2012-10-19 16:22
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无故开除员工
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关于是否胜任 首先公司要针对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说 明
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制进行考核;最后在规章制度里要说明达不到规定的考核,予以辞退的条款。
4.应劳动者不能胜任,首先应该为其换岗,换岗后仍不符合,须提前1个月提前通知对方予以辞退并补偿其1个月的工资
  
引用 green4615 2012-10-17 15:57
报社如果有比较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且在劳动合同或者职位说明书中对王女士日常从事的工作内容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有进行约定,此次王女士严重失职的责任还是摆脱不了的,报社就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了。
引用 是非题 2012-10-8 09:51
能人好多,学习中...
引用 盛夏之墨 2012-9-27 09:36
显然报社的做法欠妥,以王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决定是不合法的。首先胜不胜任工作要通过考核评定,就算达不到岗位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也有规定,而报社并未履行;还有就是不符经济补偿合同法也有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一定的程序:要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不可以,劳动者要对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书面通知签字确认,收集好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的资料,以及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协议。
引用 benaij123 2012-9-26 16:19
要看核版的具体职责与权限。如果核版的职责是审定后发布,那是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可以无条件解除。
如果仅为审核,只要她按规定明确提出审核意见了,那么一不是严重失职,二不是不能胜任岗位,不能解除。否则即为违法解除。
因此,实际上这首先是一个管理问题:职责、权限、流程设置是否合理。公司首先应检讨,而不是找替罪羊。
引用 新生zl 2012-9-26 08:37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他们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而且这个责任并不在王女士,不能无故的开除员工,除非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引用 刘闪妮 2012-9-24 10:44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王女士在案例中指出了制作人员的错误,但是制作人员未能及时更改,造成了最终的错误。王女士应将此制作人员的错误反馈至该模块最高负责人处,可有效避免最终自己承担这个错误。而,公司未能提供王女士有关工作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不能具体指出是哪点哪条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故,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是严重不合法的。
2.用人单位在下述条件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持经济补偿:
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提前30天通知的;过失解除;
3.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入职时,会给到岗位说明书,明确规定本岗工作的工作职责,如被证明不能有效按时完成岗位说明书的工作职责,就是不胜任工作岗位。
把岗位说明书和绩效指标有效结合,如绩效成绩过低,不能完成本岗工作,判定不能胜任工作。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以下手续:
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岗位的,先拿出该员工本岗历史数据与之面谈;经过针对性的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且需按照工龄支付一定补偿金(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引用 lipansong 2012-9-22 11:01
规范的岗位说明书与工作流程很关键。
引用 时尚同行 2012-9-21 15:05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讲,辞退一个员工要有具体的证据,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支撑,而不是主观的凭着领导几句话就可以辞退。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每个岗位都应制度相应的岗位职责,依据岗位职责在判断员工是否胜任。
4、员工如果不能胜任岗位,首先要给员工培训,培训后重新上岗如果还不能胜任,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引用 cnrover 2012-9-20 14:43
都分析的非常好。
引用 crx6042 2012-9-19 10:54
只要广告公司有比较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王女士严重失职的责任还是摆脱不了的。公司就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了。
引用 ycdbkun 2012-9-19 08:44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很明显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由于王女士的严重失职导致遭受重大损失。
2、基本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3、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是工作岗位说明书和绩效考核标准。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则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引用 风浪2 2012-9-19 08:23
caixu1116和subway_jj 两位的答案已经很完整了,我分享一点实际工作中的看法。
公司主动提出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要走很多程序,而且要考核、换岗和再培训,这个过程时间很长。这个从劳动法的角度是必须要做的。如果从本案例中,我们站在广告公司的角度,我们如何才能顺利的解除王女士的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果公司从严重失职的角度来处理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下来估计就不需要仲裁了。
我们来分析案例:王女士的工作职责从事广告的制作与核版。当王女士发现钟表广告的制作问题时,她是如何处理的呢?她要求制作人员修改,然后这个事情就好像不了了之了。从过程的角度,她是否跟踪处理这个事情,是否及时汇报这个问题,从结果的角度,问题确实发生了。一个不经过核版的广告就能直接印刷了么?公司既然设立这个岗位,就需要这个岗位防止这种事件的发生的。而且该事件给公司确实造成了重大损失。
   只要广告公司有比较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王女士严重失职的责任还是摆脱不了的。公司就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了。
以上观点,如果有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引用 caixu1116 2012-9-18 20:19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司要无偿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下几个条件:(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看案例王女士已过试用期不适用第一条,而且也没违反公司任何一条规章制度,也没因为个人之过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因此公司不能无偿解除了与王女生的劳动合同。而且公司要说明一个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有相关的考核证据,而且就算证明了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要对其进行调岗或是培训,如其仍不能胜任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就算这样,仍然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按法律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上题中已提及,不再累述。  
3、劳动法规定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需要有相关的考核证据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调动单证明对员工进行了调岗或培训签到表等来证明对该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经过调整或培训后也需要有相关的考核再次证明该员工工作不合格。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员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给予1个月的代通知金。同时公司应按正常的工作流程为员工办理离职,不得故意为难员工。 ...
引用 caixu1116 2012-9-18 20:19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司要无偿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下几个条件:(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看案例王女士已过试用期不适用第一条,而且也没违反公司任何一条规章制度,也没因为个人之过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因此公司不能无偿解除了与王女生的劳动合同。而且公司要说明一个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有相关的考核证据,而且就算证明了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要对其进行调岗或是培训,如其仍不能胜任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就算这样,仍然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按法律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上题中已提及,不再累述。  
3、劳动法规定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需要有相关的考核证据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调动单证明对员工进行了调岗或培训签到表等来证明对该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经过调整或培训后也需要有相关的考核再次证明该员工工作不合格。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员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给予1个月的代通知金。同时公司应按正常的工作流程为员工办理离职,不得故意为难员工。 ...
引用 sdkjrzb 2012-9-18 17:13
本案的解释,subway_jj 和糖糖2003两位非常用心,解释的也非常清楚,谢谢他们!
引用 teagigily 2012-9-18 16:44
1、广告公司做法违法。如果王女士不胜任工作,广告公司应以调岗为解法方式,而非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重大违纪;与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产生重大损害;对公司以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3、不胜任工作应以工作说明书为标准进行衡量;
4、如果员工体现为不胜任工作的情况,首先应进行调岗。若调岗后,仍表现为不胜任情况,进行劳动合同解除。
引用 subway_jj 2012-9-18 16:42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违法。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怎样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如何来进行判定?
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所以用人单位遇到类似情形,首先要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员工的考核目标未完成,是工作知识结构跟不上、工作技能未达标、体能明显不适应,还是主观上、工作态度上不愿意做好。
针对能力问题企业应当做到:一、明确工作岗位职责。 一般以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具体说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等。二、明确任职胜任与不胜任标准。例如:以目标任务为导向,基于合理的工作标准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形成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等等。三、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考核的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同时考核结 ...
引用 糖糖2003 2012-9-18 16:38
1、广告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在该案例中王女士确实指出了广告制作人员的错误,而且报社也未能提供关于不胜任工作的考核标准,故报社以王女士不胜任工作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怎样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如何来进行判定?
个人觉得“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应以考核制度来认定,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来进行的。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引用 快乐东方 2012-9-18 15:14
欢迎会员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