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本周说法174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有效的界定与争议

 

  案例:

      王某原是某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经理,2010年1月1日进入企业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底合同快到期时由于企业方没有任何续签劳动合同的表示,王某便自行将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了其下属财务人员张某,合同到期后第2天,王某便通知企业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企业接到王某通知后,认为王某没有向企业递交任何辞职申请,也未正式办理工作移交,而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期间(3个月)的损失(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3个月再乘以125%)。

  问题:

 

  1、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说明理由。

  2、 企业是否可以就工作移交问题起诉王某?说明原因。

  3、 在此案件中,HR工作者该注意哪些事项?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

 

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一、法律专家 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 陈勇律师 提供

                    二、 法律专家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中人网论坛专家 冼武杰律师 提供

 

    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 陈勇律师

  本律师的评论的基础是中国的现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做参考,请勿盲目套用。

  1、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说明理由

  王某的请求主要有两个:(1)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2)赔偿办理退工手续期间的损失。

  王某的第一项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相关的退工手续。具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王某的第二项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退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只是在现实中,赔偿的期限应该是自合同终止期满后第十六天开始起算到用人单位出具手续之日终止,赔偿金额应该是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赔偿期限,要求按照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赔偿期限再乘以125%的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具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律师认为王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企业是否可以就工作移交问题起诉王某?说明原因。

  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终止时工作的交接问题有所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对工作交接中有无规定:

  (1)如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所规定且王某的工作移交与约定或者规定不符,且因此致使用人单位有所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起诉王某。

  (2)如劳动合同中无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无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起诉王某的,因为王某已经将工作移交给了部门的下属,应视为合理的履行了工作移交义务,且本身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在此案件中,HR工作者该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HR工作者应该建立劳动法律风险存在于自招聘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的理念,管理和预防劳动风险应该全程化。其次,必须建立合同到期提醒机制,最后建立这样的软件,在合同到期前做好各项工作:是否续签、不续签如何做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等。再次,应该学会利用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防范风险,如在本案中将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工作交接方式约定在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中,并约定不按照约定或规定交接的后果。最后,作为HR一定要熟悉、甚至精通劳动法规,否则就会沦落为一般的行政人员。

 

    法律专家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中人网论坛专家 冼武杰律师

  1、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说明理由。

  本案首先要判断的第一个问题是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王某便自行将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了其下属财务人员张某,合同到期后第2天,王某便通知企业尽快办理退工手续。通过上述事实,可以得知,在企业还未表态是否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某就以自己的行为(工作移交给下属、合同到期后催促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表明了合同到期不愿意续签的事实。由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因此,应认定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不存在,终止的原因是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企业认为王某没有向企业递交任何辞职申请,也未正式办理工作移交,而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理由不成立。因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法律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向企业递交辞职申请。再者,不论有无办理工作交接或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纠纷事宜,法律规定,企业均需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王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没有办理工作交接不是企业可以不给王某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定事由,不论任何情况,企业均应在劳动关系终结后办理退工手续。故王某要求企业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仲裁请求,也就是要求企业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法应当获得仲裁的支持。

  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劳动者要获得赔偿的,须证明,劳动者的损害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的这些损害是因为单位没有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产生的。

  本案中,王某如果主张该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的,王某要证明因企业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无法再就业致使王某无法获得工资。更具体点说,王某要证明其他公司在此期间愿意录用,但是,录用手续上有提供离职证明的要求,现在因企业拒绝提供导致王某无法再就业,故无法再获得工资收入,这些就是王某的损失,企业应当赔偿。但是,如果王某证明不了这一点的,则企业无须赔偿王某的工资收入损失。因为王某无法再就业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性,有可能是因为王某本人主观意愿暂时不想找工作,也可能是因为企业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造成的。只有在证明王某的这些损害是因企业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造成的,王某工资收入损失的主张才能获得支持。

  关于王某的工资损失金额,如果王某能举证证明其他公司愿意录用王某的工资标准的,则该工资标准可以作为王某的工资损失,如果举证证明不了的,以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主张是合理的,王某现在主张125%的工资标准,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毕竟,这种情况下不属于企业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存在着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另外,王某如果不主张工资收入损失的,也可以主张因无法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害或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害。根据有关国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下岗失业人员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就需要通过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证实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失业人员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前提也是通过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此,如果单位不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就可能会承担这些赔偿责任。

  2、企业是否可以就工作移交问题起诉王某?说明原因。

  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工作交接如何办理,应当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本案中,王某已自行将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了其下属财务人员张某,如果企业跟王某有约定工作交接怎么办理的,那么,王某自行移交工作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企业可以起诉王某。但是,如果企业跟王某没有约定工作交接怎么办理的,那么,王某自行移交工作,从事实来看,王某毕竟是办理了工作交接了,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以起诉王某。

  3、在此案件中,HR工作者该注意哪些事项?

  (1)关于工作交接,单位和员工约定以公司相关规定作为交接标准的,必须在合同中事先注明。双方事先约定好交接方法,员工交接时有依据。(2)员工离职后,单位要依法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规避法律风险。

    感谢陈勇律师、冼武杰律师的支持!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

 

+ 活动规则

  • ·参与人员:中人网会员
    ·参与方式:自由评说,各抒己见
  • ·案例点评:案例发布后的第二周
  • ·获奖会员颁布:每周二
    ·获奖会员名额:不定
  • ·奖品:100积分
 

+ 案例有奖征集

记录下你曾经历过的或听说过的劳动争议案例,提供给我们,一旦采用,将有神秘大奖送出.
Email: aschen@chinahrd.net
电 话: 010-59831668-580
联系人:only麦小兜

 

最新评论

引用 云淡风清-2012 2012-12-7 15:40
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应提前一月通知是否续签合同。首先公司在这块没有做好,导致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引用 小66 2012-11-3 10:33
经一事长一智
引用 老泉spring 2012-10-18 17:05
事实很清楚啊,没什么太多需要辩论的地方,学习就好了
引用 方小亦 2012-10-17 13:07
学习了。。
引用 frank87jane 2012-10-15 11:02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会受理王某的起诉,因为毕竟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王某所在公司未作出任何续签行为或意向,当然王某未办理离职手续这一事实存在,应当属于王某工作过失,但离职办理工作交接只是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制度并不能成为公司不续签而免受赔偿的理由,所以我认为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但具体赔偿标准双方还有商量余地
2、如果王某工作未移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要求赔偿或惩罚,在此过程中如果有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3、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并做好沟通、提醒等工作
引用 柒鈅人 2012-10-14 12:41
看了大家的评论,个人支持风浪的解说
引用 CAIC888 2012-10-13 11:52
1、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说明理由。
回答:王某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支持。
原因:a、合同到期前夕,虽然单位没有表示对王某的合同是否续签,但王某却在此时在没有告知单位的情况下私下与其他员工开始移交工作,违反了双方协商一致的原
            则,这个移交工作是无效的;
         b、因前面第一条所述结果,致使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成功。而新合同生效后的第二天,王某告知单位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从此时单位才知道王某的离职事宜,但
         是从法律层面上说,此时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王某即便要离职,也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从案例上看出,在其后的3个月双方协商过程中也没有证
         据表明王某曾书面向单位提出过辞职报告,综上所说,王某后面提出的申请是不会得到仲裁委支持的。

2、企业是否可以就工作移交问题起诉王某?说明原因。
回答:如果王某在这个问题上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根据单位相关人事制度(前提是经过全员公布认可)是可以起诉王某的。

3、在此案件中,HR工作者该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a.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到期提醒的工作;
       b.针对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HR应该及时告知单位领导和用人部门,将是否续签的工作提前组织筹备,将用工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
引用 柒鈅人 2012-10-13 00:24
明天脑子清醒了,再看这个。
引用 flowerlight 2012-10-11 16:15
1、王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
楼上璇然的解释很准确。
2、企业可以起诉王某,但很难找到因王某工作交接不完整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所以没有什么起诉的意义。
3、HR必须做好老动合同台帐,并定期查看。合同合同续签马虎不得。
  
说明理由。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例中王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未通知 ...[/quote]
引用 璇然 2012-10-11 16:02
1、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说明理由。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例中王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未通知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且王某本人已经自行进行工作交接,并在合同到期后第2天通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也未再回公司上班,故而可以视为该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王某在公司未出具任何证明的情况下已经将工作进行了移交,如果王某留存移交证明,则仲裁委应该支持王某要求办理退工手续的诉求。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时间长达3个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限制了王某另寻新工作,实际上已经造成了王某工资收入损失,故而应按王某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王某,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企业是否可以就工作移交问题起诉王某?说明原因。
如果王某的工作移交存在不足之处,且因该工作移交给企业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则企业可以就工作移交问题起诉王某,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3、在此案件中,HR工作者该注意哪些事项?
(1)HR工作者应注意劳动合同的管理问题,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定期核查,对于合同即将到期人员应提早做好续签或终止的审批和准备工作,确保于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处理完毕所有手续。本案例中,如果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又未与其续签合同或出具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则很有可能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就面临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关风险。
(2)根据劳动合同 ...
引用 我是你的HR 2012-10-11 11:23
风浪说的很好,合理合法。
引用 慕容复 2012-10-10 23:50
错了,这样发出来就不该是1楼了,应该说风浪说的很有道理。嘿嘿
引用 慕容复 2012-10-10 23:50
觉得1楼讲的很有道理,因为劳动这一块接触的比较少,所以还不能确定1楼的回答是否已经算很完善了。认真过来打酱油的。呵呵
引用 风浪2 2012-10-10 19:12
 1、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所以,王某的请求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的;
2、企业是否可以就工作移交问题起诉王某?说明原因。
如果王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企业可以起诉王某,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王某的离职手续。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单位应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你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你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在此案件中,HR工作者该注意哪些事项?
(1)、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和到期提醒要做好;
(2)、如果要选择续签合同,要提前1个月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不续签,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续签,提前办理好续签合同手续;
(3)、如果选择不续签合同,需要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引用 caixu1116 2012-10-10 15:41
占个位先,下班回家后补上内容
现补上内容: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或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消失或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终止。案例中的公司在合同到期未表示续的意向,因此在期满后王某提出要办理退工手续时应得到支持的,而公司不给她办理,那么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是会得到支持的。
2、如果因为王某工作移交的问题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公司可以以工作移交为由起诉王某。这时两者间的关系不再是隶属关系,这种应属经济纠纷范畴。但是个人认为,如果已经离职,但因为财务上的一些问题,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要查到是王某的原因造成的还是比较困难的。
3、案例的出现的问题,提示我们做HR的对于那些合同快到期的一定要重视,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建立提醒机制,及时提醒合同快到期人员续签或告知不予续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引用 快乐东方 2012-10-10 15:10
期待更多的家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