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洪女士于2012年1月1日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她即被派往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前,公司得知她已怀孕两个月,因担心她此后会影响工作,遂不顾洪女士反对坚持将她退回给劳务派遣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既没有为她另行安排工作,还以她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
某已婚女青年是某厂调度员,一次私自离岗造成该厂1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该厂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纪律奖惩办法,决定解除与该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女员工回家后不久,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3个月,于是持医院证明要求该厂"重新考虑",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1、案例1中,劳务派遣中心一直拒发工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案例2中,该厂与这位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否合法?法律依据。
3、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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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中,劳务派遣中心一直拒发工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该案例是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的典型问题。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支付洪女士工资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所以在本案中,我们首先不论实际用工单位有没有过错,作为劳务派遣工资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就算洪女方没有工作,派遣公司也应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案例2中,该厂与这位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否合法?法律依据。
案例中劳动者作为调度员,私自离岗造成用人单位1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可见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如果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将上述行为规定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公司是可以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另外公司也可以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存在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情况比如本案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各位劳动者,不要以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是免死金牌,该条是不可以对抗第三十九条的,所以就算你是第四十二条规定保护的特殊人群,如果存在第三十九条的情况,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也要提醒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好规章制度后,如果是通过开会传达、学习,一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让所有参加会议的劳动者签字;如果是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发给劳动者,那么一定要让每个劳动者在领取手册时签字,这样可以避免劳动者以不知道为由抗辩,以免公司在仲裁庭、法庭有苦难言。
3、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孕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保护的特殊对象,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和孕妇的劳动合同的时需要特别注意,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不得不承担违法解除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用人单位在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理由很重要,在我们处理过的劳动纠纷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以影响工作、公司困难为由,这样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和孕妇的劳动合同时,理由一定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保留证据,以免在仲裁庭上有苦难言。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妇女怀孕对公司的影响,经常会签订一些合同约定生育的年龄,提前生育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我们要说的是,这样的合同或者制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妇女的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是不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制度来约束的。
在公司人事管理的过程中,还经常遇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马上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比如在孕期合同到期,应该顺延到孕期结束即小孩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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