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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本周说法180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引起的法律及赔偿问题

 

  案例:

  A公司近来招聘了几个销售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在与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时告知,公司将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薪资确认单中注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入工资中每月发放。

  2年后,其中一名销售经理张某提出离职,公司在其离职后以补偿金已在工资中发放为由不予支付补偿金。对此张某只是口头抗议,然后默默离开。

  2个月后,A公司在得知张某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为竞争对手拿下一个大单后,对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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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一、法律专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许开有律师提供

                    二、法律专家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 张山岭律师提供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许开有律师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结 论:倾向于认定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评 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案例中的约定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为该约定有效的理由有:虽然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法》部分也调整劳动者身份关系的法律关系还是有所不同,前者的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后者。认为该约定无效的理由有: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是用来统一规制人们的行为的,其生命就在于实施过程中能得到严格执行,法制的内在规定性也要求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结 论: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不成立。

  评 析: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具有补偿金性质。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在张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补偿金义务,相应也不享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许律师建议:为了达到在竞业限制期内真正做到"限制"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相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一旦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劳动者不诚信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 张山岭律师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法律效力,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应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敬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了就是无效的条款。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常感谢许开有律师 张山岭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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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微生 2013-1-22 11:22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是在竞业限制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从支付上面来讲,并没有规定说该笔款项不能提前支付,因此,如果在每月薪资明细中列明其中一项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员工无异议的话,该协议应当有效,另外,退一步讲,即便无效,各地的规定和实务中也不必然没支付补偿金或约定补偿金即无效,如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竟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竟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成立,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若员工违约,公司可以提起仲裁,并且仲裁是前置程序。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第一,一入职的时候就要跟涉密员工或者负有保密义务范围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时间,若有明确的竞争对手,也可以把竞争单位列举进协议中;第二,补偿金在离职后开始支付;第三,员工离职后,通过社保中心、员工跟同事的聊天等多方面关注员工的新工作动向。 ...
引用 湖北虫虫 2013-1-14 15:49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一定要在合同中止后生效,我们公司请的律师说可以这样做,就是在工作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依然有效
引用 lauryl 2012-11-30 14:53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薪资确认单无效。薪资确认单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导致无效,但是部分条款或是内容无效,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整体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并未有完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其整体效力应得到肯定。但该协议是自员工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生效。
对此问题,各地审判指导意见上并非一律认定无效,而是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是单位拒绝再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才会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失效。
有效、生效及失效应做区分。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不成立,因为未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该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束劳动者。
引用 郑伟杰 2012-11-29 10:05
关于给多少钱没有规定,销售总监的职位的话,要给多少补偿能履行竞业限制呢?
引用 pierr 2012-11-27 10:23
1、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不能超过2年,如果随同合同期限签订,则属无效。同时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生效。如果于每月均摊发放,不能认可为补偿金;
2、A公司的起诉无效,整体的竞业禁止协议年限仅能2年,协议无效。
3、协议内容明确年限、竞业禁止范围、经济补偿标准及发放周期、违约责任等。
引用 快乐的永远向前 2012-11-23 13:32
竞业限制有时间期限(即在离职后多长时间内不能去其它竞争对手公司从事与原来相同的工作),主要看在竞业限制协议内双方约定时间为多久,在限制时间内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需继续发放,现在A公司停止发放,则是A公司首先违反协议,故张某不需赔偿A公司损失。
引用 为梦放逐 2012-11-23 10:15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
1、不具法律效力,因为补偿金不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发放
2、因为竞业限制违背法律规定,所以得不到支持
3、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引用 sdkjrzb 2012-11-23 10:02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原因:竞业禁止的条件是员工在离职之后原公司给其每月发放经济补偿金为条件的。A公司在员工离职之后并未给与发放经济补偿金。所以,就协议来说条件不成立;
2、A公司就不成立的协议提起仲裁,没有依据;
3、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如签订保密协议更好一些。
引用 SherryFF 2012-11-22 15:40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伴随企业的补偿金的,补偿金不可能在职期间与工资一同发放,只可能是离职之后,按月发放给劳动者。因此这家公司的做法,首先就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这条约定失效。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不成立。第一点所述,即说明A公司与在张某的竞业限制约定没有生效,张某没有履行的义务,不存在对A公司赔偿任何损失。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公司方的责任,按月发放补偿金;其次,在合同的补充竞业限制条款中,注明限制的范围,包括同类、相近的企业和竞争对手,以及本人不能经营生产同类、相近的产品。
引用 subway_jj 2012-11-20 15:22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竞业禁止条款生效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称在工资中已发放补偿金,但假如工资明细中没有单独列有补偿金这一项,则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成立。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第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即便和员工签了协议,还要和员工明确保密的范围、时间、对应的保密领域等;第二,要约定一些对应的制约措施,比如让员工提供新就职公司的相关证明,不管是社保也好还是劳动合同,或者建立一种报到制度,每次发放竞业补偿金的时候,让员工到原单位来领取;第三,积极维权,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时候,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引用 快乐东方 2012-11-20 15:06
占个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