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近来招聘了几个销售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在与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时告知,公司将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薪资确认单中注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入工资中每月发放。
2年后,其中一名销售经理张某提出离职,公司在其离职后以补偿金已在工资中发放为由不予支付补偿金。对此张某只是口头抗议,然后默默离开。
2个月后,A公司在得知张某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为竞争对手拿下一个大单后,对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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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结 论:倾向于认定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评 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案例中的约定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为该约定有效的理由有:虽然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法》部分也调整劳动者身份关系的法律关系还是有所不同,前者的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后者。认为该约定无效的理由有: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是用来统一规制人们的行为的,其生命就在于实施过程中能得到严格执行,法制的内在规定性也要求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结 论: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不成立。
评 析: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具有补偿金性质。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在张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补偿金义务,相应也不享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许律师建议:为了达到在竞业限制期内真正做到"限制"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相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一旦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劳动者不诚信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法律效力,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应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敬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了就是无效的条款。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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