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于1993年3月入职A公司,收入约3000元/月左右(计件工资)。2002年5月开始,甲患病后有所好转上班。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08年5月,甲病情加重,开始休病假一直未到公司,公司为其发病假工资至2008年12月,但未为甲缴交养老保险。2010年12月23日,甲以在A公司工作满10年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A公司不予答应并于2010年12月27日通知甲:"双方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签"。
甲认为A公司的做法属违法行为。
问题:
1、A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
2、甲的医疗期有多长?A公司应该支付病假工资至什么时候?不足的是否需补偿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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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
A公司的行为应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为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甲是想将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想在现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甲当时向A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12月23日,此时双方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如是前者,则不可以,对此,多地的司法实践均有相关操作指引,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2条规定:"在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单方要求将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如是后者,则A公司没有选择的余地。甲是于1993年3月入职A公司的,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之日,其在A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已超过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规定,只要甲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A公司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拒签并以到期终止的方式终止与甲的劳动关系,则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依法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甲的医疗期有多长?A公司应该支付病假工资至什么时候?不足的是否需补偿25%的经济补偿金。
(1)关于甲的医疗期问题:
医疗期的长短是由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两个因素决定的,对此,《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结合该案,甲于1993年3月入职A公司,不管甲的实际工作年限是多少年,但肯定超过了10年,因为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至2008年就已达到了15年,故其医疗期应该为18个月。
(2)关于甲的病假工资问题:
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基本原则,如果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没有对病假待遇作约定,则需适用法律的规定。目前仍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于1953年1月26日)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根据病休的时间长短规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当然,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支付时,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该病假工资需由公司支付至其能工作时止,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属于克扣工资,需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另行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3)关于该案的处理意见。
由于甲是在2008年5月因病情加重而停工休息治疗的,医疗期应自此开始计算,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规定>的通知》作了规定:"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根据《规定》第四条"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自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间,甲累计的停工治病休息的时间显然已超过18个月,故可根据《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先看其病情是否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如是,则进行评残,如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则办理退职或退休手续,如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则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其病情,按照《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1、A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
A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甲于1993年3月入职A公司至2010年12月,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5月开始,甲患病没有上班(案例中未交待是否超出医疗期,但依据上下文应理解为未说明即为未超过相应的医疗期)不能视为连续工作的中断。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复函上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1996年9月16日。
2、甲的医疗期有多长?A公司应该支付病假工资至什么时候?不足的是否需补偿25%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A公司应该支付病假工资至2009年11月,《陕西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不足额支付时病假工资时,不应适用补偿25%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为"病假工资"虽然名义上叫工资,但实质上是职工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所负担的福利待遇,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所以陕西省的法规才允许在最低工资之下支付。
相似的例子还有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所谓"双倍工资"中的一倍额外工资,虽然名义上叫"工资",但实质上是企业不履行法律义务而接受的法律责任,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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