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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本周说法182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

  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

  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

  2、如果公司不同意A的赔偿方案,说给其一份工作,但是要降低工资,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3、如果A要求仲裁需要哪些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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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一、法律专家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 官长水律师提供

                    二、法律专家 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 吴建宝律师提供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 官长水律师

  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

  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因此,A选择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提出的上述仲裁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如要求剩余8个月哺乳期的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部分)将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2、如果公司不同意A的赔偿方案,说给其一份工作,但是要降低工资,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我国法律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应受到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调换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这种调岗是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为了保护女职工"特殊困难"时期的身体健康为目的;2)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3)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因此,公司因A在哺乳期欲调换A的工作并降低其工资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这不妨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也不妨碍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考评,并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但对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调整岗位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调岗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3、如果A要求仲裁需要哪些书面证据?

  若A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提交能证明其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有:

  (一)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期间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书等。

  (二)证明其处于哺乳期的证据,如生育孩子的证据。

  (三)证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四)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

    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 吴建宝律师

  本案是因为经济性裁员引起的劳动纠纷。对经济性裁员,我国有所限制,一是条件的限制,二是程序的限制,必须履行提前知会和方案报备程序,三是对象限制,其中之一便是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不得裁减。因此,本案这家外企向A下达终止合同通知书是违法的,A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问题,但其所提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87条规定,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经济赔偿,如果是后者(A的选择),则只能要求正常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每工作一年补偿2个月。但A的损失赔偿要求所体现的计算方法也不无道理,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其诉求应当是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并恢复劳动关系。

  如果A提出这样的要求,依法必然会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该外资企业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该外资企业因为员工处在哺乳期,而调整其岗位,无论是否调整薪资,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员工的同意,都是违法的,又会引起劳动纠纷。

  我国规定,哺乳期是指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期间。因此,仲裁中,员工需要提供其生产病例资料及孩子的防疫病例,证明孩子还不满一周岁,其尚处在哺乳期;此外,尚需提供辞退通知、收入证明、劳动合同。

    非常感谢官长水律师 吴建宝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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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dv25 2012-12-7 17:35
1、A的要求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A在哺乳期,公司无权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或者降低A的工资。
2、公司如果执意与A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调整A的工作内容,必须征得A的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协议,否则就是违法的了。当然,如走法律程序,A也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工牌、孩子的出生证明等
3、作为公司方,就要注意这些风险了,如果双方协商,在满足A的理赔要求后,最好让A办理主动辞职手续。
引用 cowo0620 2012-12-7 11:00
公司向A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给予书面通知,A员工提及补偿事宜,仅在双方协商阶段,发生争议,此时A员工向劳动部门提请仲裁缺乏相应证据。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哺乳期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在补偿金额协商一致,企业也难逃违法解除的风险。
引用 devilruixin 2012-12-7 09:33
1、A的要求完全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经济性裁员)。因为A还在哺乳期,她有权利拒绝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提议,那么A可以继续在公司上班(至少到哺乳期满),享有她应有的工资福利,包括全额工资、公司缴付的四金、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现在因公司原因导致A在哺乳期失业,那么,A有权向公司主张其在哺乳期内的利益损失、及因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给A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对于A的主张,劳资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因为与三期女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但是,一旦公司与A终止劳动合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管公司赔偿了多少都已经违法;另外,A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因此,对于该案例中的情况,公司的行为一定要谨慎,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如果公司不同意A的方案,给A一份工作,但要降低工资的做法必须得到A的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否则就是违法操作。
3、如果A要求仲裁,应提供的证据要视其申请仲裁的内容而定,但一些基本资料是必须的:劳动合同,出生证明、工资单等。 ...
引用 快乐东方 2012-12-6 15:31
哈哈,看到的晚了。。。最近太忙了。。。
引用 pierr 2012-12-6 14:24
抢楼
1、A的要求不完全合理:不合理在于哺乳期的工资。哺乳期如果不上班,正常工资是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
2、针对违法解除,员工仲裁申请,公司可以继续应诉或者继续雇佣。
3、证据是:劳动合同,小孩出生证明,工资条等
引用 水中龙 2012-12-6 13:39
先抢座!
1、A的要求不完全合理。A可以主张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倍),但不能主张余下哺乳期共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的全额工资等。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而第四十一条规定正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由此可见,A所在公司的经济型裁员不能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是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所以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果A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A所在公司可以变更A工作岗位,但需要协商一致,并且不能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由于在本案例中所提及的A所在公司没有书面通知,所以A如果申请劳动仲裁,首先需要取得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材料(通知书或者人力资源部的通知邮件也可);另外还包括:有效劳动合同、薪资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账户明细等)、个人身份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遇到这类案例,应当优先照顾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果非得要解除劳动合同,则最好是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