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于1995年2月受聘于甲公司任厨工。工作期间,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2012年某天凌晨,张某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血被送医院治疗两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
张某发病期间,甲公司工会向该员工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2.11万元,全额交由张某家属,另甲公司垫付了1.2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便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
问题: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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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随着《社会保险法》实施,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在职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家属应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张某的情况属于因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张某家属应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应由张某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支付。
由于目前对《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执行人保部没有出台实施办法,导致很多地方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在现阶段还保持原有的操作,即先由用人单位垫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统筹地区实施细则出台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返还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如当地未出台实施细则,则由用人单位垫付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对其家属的行为应理智对待,协商支付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
如当地已出台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对其家属的行为,公司应在安排多人多次进行报警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工会、社区进行汇报寻求帮助。
在公安机关可能会以双方纠纷属于劳资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如有员工居住在公司附近则以居民身份报警扰民,或者向当地政府监督电话(如:市长热线)进行投诉,监督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争取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促成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落实,同时公司在张某家属认识错误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帮助。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系非工死亡。非因公死亡的补助,因单位正常为张某缴纳了保险,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张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张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觉时犯脑溢血所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系非用工死亡,因公司已经正常为张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再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非工死亡待遇,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为例,现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丧葬补助金: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按照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五百多元,,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可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收入低于标准,可以要求差额补足。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公司的态度,还应多关怀张某家属,尽量使张某家属得到人性化关照。协助张某家属办理非工死亡的理赔手续,并对张某家属进行法律解释。其次,如果张某家属仍然无力取闹采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时,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明确表示,不会因为张某家属的无理取闹,能使张某家属多获得赔偿。在仍无法使张某家属放弃极端方式时,可以采取报警,要求派出所来维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政府在该事件中可起两个作用:第一,维持单位的经营秩序,不能使违法极端的行为,破坏公司的秩序和经营,引导张某家属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护权益。
第二,因为政府有一定的公信力,可居中调解,但是调解应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法律来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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