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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本周说法183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员工非因公死亡的法律及赔偿问题

 

  案例:

  张某于1995年2月受聘于甲公司任厨工。工作期间,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2012年某天凌晨,张某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血被送医院治疗两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

  张某发病期间,甲公司工会向该员工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2.11万元,全额交由张某家属,另甲公司垫付了1.2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便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

 

  问题: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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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一、法律专家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提供

                    二、法律专家 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 董军律师提供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随着《社会保险法》实施,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在职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家属应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张某的情况属于因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张某家属应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应由张某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支付。

  由于目前对《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执行人保部没有出台实施办法,导致很多地方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在现阶段还保持原有的操作,即先由用人单位垫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统筹地区实施细则出台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返还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如当地未出台实施细则,则由用人单位垫付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对其家属的行为应理智对待,协商支付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

  如当地已出台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对其家属的行为,公司应在安排多人多次进行报警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工会、社区进行汇报寻求帮助。

  在公安机关可能会以双方纠纷属于劳资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如有员工居住在公司附近则以居民身份报警扰民,或者向当地政府监督电话(如:市长热线)进行投诉,监督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争取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促成张某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落实,同时公司在张某家属认识错误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帮助。

 

    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 董军律师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系非工死亡。非因公死亡的补助,因单位正常为张某缴纳了保险,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张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张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觉时犯脑溢血所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系非用工死亡,因公司已经正常为张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再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非工死亡待遇,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为例,现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丧葬补助金: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按照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五百多元,,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可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收入低于标准,可以要求差额补足。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公司的态度,还应多关怀张某家属,尽量使张某家属得到人性化关照。协助张某家属办理非工死亡的理赔手续,并对张某家属进行法律解释。其次,如果张某家属仍然无力取闹采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时,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明确表示,不会因为张某家属的无理取闹,能使张某家属多获得赔偿。在仍无法使张某家属放弃极端方式时,可以采取报警,要求派出所来维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政府在该事件中可起两个作用:第一,维持单位的经营秩序,不能使违法极端的行为,破坏公司的秩序和经营,引导张某家属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护权益。

  第二,因为政府有一定的公信力,可居中调解,但是调解应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法律来处理赔偿事宜。

    非常感谢孙斌律师 董军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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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郑郑 2013-3-11 23:14
学习了
引用 行走的竹子 2012-12-19 15:54
很明显张某不属于工伤,就应该只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张某家属的行为在人情上可以理解,但是在道理上是完全立不住脚,都已经积极配合筹集捐款,并且垫付医药费用,家属应该更理智地对待这件事儿
引用 blue_white 2012-12-18 16:58
贡献个个案:总公司员工因与领导不合,绩效不达标,被HR下放至分公司轮岗,半年后仍无法解决工作问题,该员工精神崩溃,开始服用抗精神药物,看一次医生就需要400元,而且要终身服药,公司需要赔偿吗?该如何处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引用 为梦放逐 2012-12-18 10:13
(1)首先、无论是否因工死亡,都无赔偿一说,只有补助一说,如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次,从死亡的的时间、空间来看显然并不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故张某的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最后,可根据各地的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如按北京规定,无论级别大小补助费均按5000元发放,抚恤金按照供养人数多少,分别给予6、9、12个月相当于最低工资的补助;(2)首先、公司应该秉着人情化的原则来处理此事,要看到职工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悲痛,所以应该辅之以安抚、宽慰;其次,要认真跟家属沟通,讲清道理以及相应国家对非因公死亡补助的一些规定 ,所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相应给予一些慰问金,虽然法律并无此规定,但单位理应让家属感觉到职工所在公司的人情化
引用 为梦放逐 2012-12-18 09:51
(1)首先、无论是否工伤引起的死亡,都无赔偿这一说,只有补助一说,如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次,单从这个案例来看,由于张某的死亡地点、时间并不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不是在工作单位,不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应定位成非因工死亡;(3)按照非因公死亡的待遇,按各地方规定分别给予死者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如按北京规定,丧葬费无论级别大小均按5000元发放,抚恤金按抚养人数,1人6个月,2人9月,3人及以上12个月给予补助
引用 lark1234 2012-12-17 14:52
应该不属于工伤,家属的要求也不应该得到支持。
引用 atao1114 2012-12-13 16:01
从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来看,并不符合这三项,而且,也不是工作时间与地点的延续,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死亡,所以,无需赔偿。
引用 水寒沙 2012-12-13 13:41
第一,从法律上来说,无须赔偿,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认定工伤的要素,而且从病症来看似乎也不属于该工种的职业病范畴。
第二,也许家属认为张某是由于平时工作过于劳累导致积劳成疾所以才会去闹,如果是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温和地劝说,说明公司已经为张某做了道义上的工作。同时请来人社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向家属宣讲政策法规,这样比较有权威性,也不会造成恶劣影响,而且能得到公司其他员工的理解。如果家属纯属无理取闹想讹一笔,那么坚决报警!以儆效尤!
引用 鱼会飞 2012-12-13 12:55
1、就劳动关系来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A、该员工的发病地点、发生原因不属于工伤范围内;
     B、就算A点中说到的原因成立的情况下,该员工发病至死亡时间不属于病发后48小时内死亡;
2、公司首先应通过沟通安抚病故者家属的情绪,然后告知家属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无论是捐款还是垫付医药费,都在积极给予病故者帮助,但也请家属理解公司并非在逃避责任,按正常途径下属于公司该支付的积极配合(正常途径下,公司无需支付);政府可以起在在中间调解的作用,一般村委都有调解人员,企业可能以请他们参与此事中做为第三方站在公平公正 ...
引用 柒鈅人 2012-12-12 19:16
坐不住了,我来说两句吧。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1)员工在家睡觉时(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死亡,首先非常明确不属于工伤;
(2)公司可以协助将其养老保险进行清算,并通过领取伤葬金。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1)公司能将其医药费垫付了1.2万,并为其募捐了那么多钱,已经仁至义尽了。如果家属再去闹事,于情于理都不对,公司应该报警处理;
(2)政府部门基本上在这个时候,都不爱出现了。躲都来不及呢。
引用 柒鈅人 2012-12-12 19:04
这次我打算围观了~
引用 绿桂桂 2012-12-11 23:22
个人认为,公司不应当按因工死亡赔偿,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他的突然死亡,既不是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也不是因道路交通机动事故所致,所以应按非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员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
引用 潇湘之猪 2012-12-11 22:40
现在的行政部门协调就是请客吃饭,公司掏钱。。。各种悲催苦逼哇
引用 水中龙 2012-12-11 18:34
呀,落后了,抢不到好位置了!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1)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款范围,故不属于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张某发病时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评定要素,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2)此事应属于“非因工死亡”,企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金额标准却是各地各不一样。广东省当前执行的仍是1997年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应给予共计1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2、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1)公司方面:首先应快速建立危机应对小组,并第一时间知会政府劳动部门、公司法律顾问等等相关方;第二是与家属进行沟通,给予理解和同情,并进行安慰和心理引导;第三是应严正告知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并提醒家属这种"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四是做好谈判的相应准备(包括原则、人选、方案等);第五,必要时请劳动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2)政府方面:还是以沟通引导为主,避免出现过激行为或引发更大冲突;其次是强调一切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是做好最坏的应对方案。

其实在现实当中,这种事情到最后常常是家属和政府部门都逼迫企业让步,家属想谋取最大利益,政府部门想早点了结,最终全部是企业埋单,结果助长了更为不好的社会风气------谁更蛮横,谁就获利更多!悲催啊!
引用 gaojunhui21 2012-12-11 17:34
不好意思,最近太忙了!今天才抽空参与:
首先针对第一个题,是否属于工伤?很明显,根据工伤管理条例,张某死亡既非工作期间,又非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是在家中因脑溢血意外死亡,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以非因工死亡来处理,企业无需承担非因工死亡的经济补偿,因有购买社保,所以企业可协助家属向劳动部门申领从基金中支付的如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补偿。
第二题:其实对于家属这种行为,相信很多同行都遇到过,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家属对相关法律缺少认知,不懂得正确的维权和如何才能正确的维权,吵闹显然是一种盲目的行为或无知的表现。对于此种情况,作为企业方,我们也要适当的给予同情和理解,毕竟对方还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故而必要的安慰和引导是不可惑缺的,对于不可理喻的家属,我们同时也要告知对方的在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不理智或对企业工作人员不信任的家属,要学站在对方的立场让他们去找他们认可或信任的人来给他进行维权解释,如劳动局、律师事务所或找对方的一些明智的亲戚朋友进行劝说,相信会有更好的效果,因为这样可以打消家属的疑虑,确保后续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3、作为政府部门,对于这种问题需加强引导和沟通,避免一些极端行为的出现,同时要加强法制观念与政策的渗透与解释,直系亲属不理解,可以找一些明理的,又能起到关健引导作用的家属来拉近关系,从中起到调解和缓和冲突的作用。
引用 yanyan.hi 2012-12-11 16:04
病发时间在公司而且也不是职业病,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可以给予慰问金。
面对家属这种行为,首先当然还好言相劝了,如果不行,就只能报警处理了。政府部门不就是协调作用吗,个人理解啊,请高手指正。
引用 pierr 2012-12-11 15:36
板凳跟上
引用 快乐东方 2012-12-11 15:26
传说中的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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