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本周说法188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的适用

 

  案例:

  张某2009年6月入职北京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事文员工作,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并约定张某若一年内被顾客投诉三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7月,A公司被北京B公司合并,新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年内被顾客投诉二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同时,B公司的工会于2010年6月份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与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2500元。

  张某于2010年8月连续被顾客投诉两次,B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并认为自己与B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500元,但是公司每月仅发放2000元,公司应该补足相应的差额。

 

  问题:

  1、B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2、2010年6月后,公司每月发放张某2000元,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

 

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法律专家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朱茂林律师提供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朱茂林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硕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
    长期从事劳动法、侵权法、房地产法律实务与研究工作;
    精通劳动人事争议、侵权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筑纠纷等案件的仲裁诉讼业务;
    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单位规章制度设计、HR管理风险防范体系设计、各类合同设计、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等非诉讼业务。

  1、B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本案中,当公司的劳动合同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一致时该如何使用呢?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尚不能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张某仅被投诉两次,还不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若公司据此解除,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张某被顾客已投诉两次,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张某符合解决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本案中,虽然A公司被B公司合并,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B公司仍应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发生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规定内容不一致时,如果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发生冲突。如果不一致的,则可以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不能简单的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处理,因为这样仍会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做一约定,即劳动合同与新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的地方优先适用于新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2、2010年6月后,公司每月发放张某2000元,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所以,案例中B公司与张某签订了集体合同,则对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张某劳动合同中约定标准为每月2000元,但集体合同为不得低于2500元,张某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公司还需要补足差额。

    非常感谢朱茂林律师的支持!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

  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

 

+ 活动规则

  • ·参与人员:中人网会员
    ·参与方式:自由评说,各抒己见
  • ·案例点评:案例发布后的第二周
  • ·获奖会员颁布:每周二
    ·获奖会员名额:不定
  • ·奖品:100积分
 

+ 案例有奖征集

记录下你曾经历过的或听说过的劳动争议案例,提供给我们,一旦采用,将有神秘大奖送出.
Email: aschen@chinahrd.net
电 话: 010-59831668-580
联系人:only麦小兜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mutou0791 2014-7-2 13:45
所以公司要从制度上来规范,避免大的漏洞。
引用 ycdbkun 2013-1-30 08:24
高手。
引用 ycdbkun 2013-1-30 08:24
高手。
引用 伊蓝雪人 2013-1-29 15:26
来晚了。答案都已经公布了。
引用 福气老高 2013-1-27 10:00
赞同t95611的分析
引用 ycdbkun 2013-1-25 08:59
1、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公司以新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集体合同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本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应按从高原则,所以,公司应补足。
引用 lark1234 2013-1-24 14:04
如果是向劳动者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第二个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有集体合同,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集体合同,需要补差。
引用 Ali_tyler 2013-1-23 22:22
本人认为:1.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司正常的分立、重组等情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也就是说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内容可以继续履行。
          2.合并后的B公司新规章制度未与张某本人履行民主化确认手续,因此不应按B公司新厂规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3.B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在2010年6月,那么张某可以于2010年6月后追索本人实际工资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工资以及由此  
            产生的赔偿金(按拖欠工资算)。
          4.张某可以仲裁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追索B公司拖欠的双倍工资。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观点,问题(1)t95611朋友回答的相当精彩,引据充分,在这就不多加赘述。问题(2)t95611朋友引据了地方性法规,法理是正确的,我想各地方法规亦应如此,我只是强调应对企业违法双倍处罚。
引用 蜀道_周 2013-1-23 12:42
该案例中
   1. B公司按照新规章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有问题。张某与合并前的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由B公司继承。
   2. B公司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张某适用,其支付张某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报酬,应当予以补足。
引用 绿桂桂 2013-1-23 10:28
其他的我不太清楚,但有一条我是知道的,就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以集体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制定的最低标准,其他内容还是向大家多学习学习~~~
引用 thomastu1979 2013-1-23 09:59
t95611: 问题1:B公司虽然合并了A公司,但是原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相关权利和义乌由B公司继承,本案中主要关于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性的 ...
赞同关于工资部分差额补齐,具体原因不解释,3楼已经说了!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部分,需具体情况分析,问题中未明确说明。情况一,B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并明确告知张某,张某未提出异议(具体操作可以有很多种,比如签署有关声明或合同变更确认书等),应视为合同条款变更有效,新合同条款法律效应优先于原合同条款,此时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情况二,B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未明确告知张某,那么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应承担相关责任。
引用 t95611 2013-1-22 16:46
问题1:B公司虽然合并了A公司,但是原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相关权利和义乌由B公司继承,本案中主要关于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性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优先与公司新规章制度,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公司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就原合同约定与其相违背的地方进行修订,规避劳动纠纷,从本案例来看,B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与张某接触劳动关系是不妥的,张某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问题2:主要讨论的是工资问题,自2010年6月份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报酬比张某的合同约定多500元,同样是优先适用性的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因此综上所述,公司应该自2010年6月以后每月发给张某的工资不低于2500元,发给2000元是不合法的,公司应足额补齐。 ...
引用 快乐东方 2013-1-22 15:19
抢了个第二。。。不会是千年老二吧。。。开个玩笑。
引用 未然90 2013-1-22 15:03
哈哈,先抢个位置,再慢慢说!

查看全部评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