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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企业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超时工作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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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7:1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提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付给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7 g3 W7 N5 x) I: \- K % d8 m }; e& b2 x 9 c, z. x- q( s3 ?# E( ]% u 0 H7 D) W6 q8 j r) o" D  6类人员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7 N/ w- b# y9 p( j+ n, n 6 {1 `" `* i- {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岗位(工种)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高级管理、外勤推销、长途运输、长驻外埠、非生产性值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的6类人员。 ( w* v& z* j: {. g, `4 t+ H3 U , z6 S2 S6 C* Z. F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等七类人员。 6 B. Q0 W8 t- M* U5 x ( I+ q+ h d; v; M  企业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 S, Q2 f5 d5 O, a: D* y: z 1 c: o. X- f4 o, S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1 @8 k7 `7 v$ u: P- K 4 f6 x8 o7 x: _7 P/ V1 \- t# o( R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对于从事第3级以上(含第3级)体力考订强度工作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依法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任务。企业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重点说明原因。 (记者 雷云 通讯员 谢新吾) ; K+ O5 y) t- P( E% H' R, m$ ?7 h8 D, Q4 m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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