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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公司碰到如下情况,请大家讨论:
8月4日员工写了辞职报告,交给了部门经理,直到8月31日在人事部的索取下才收到部门经理交上了来辞职报告。8月4-31日期间员工与人事部谈过要离职的打算,人事部口头未批准,让她再考虑,因为合同刚刚又续了2年。8月16-18日员工以家人生病住院为由请事假,公司了解情况后批准,但21日员工未到公司上班,发短信给部门经理说还要继续请事假,到29日给员工打电话未接,给家里打电话说员工上班去了,后当日了解到员工已到另一家单位开始准备接手新的工作。在部门经理的电话要求下,员工30-31日两天到公司来做了部门内部的交接,但与公司的离职手续尚未处理。
问题一:其辞职报告人事部于8月31日收到,还是否有效?
问题二:是否可认定其在与未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前,到另一家单位上班,属于双重用工?
问题三:按合同规定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或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问题四:9月4或5日通知员工到公司办理最后的离职手续,是否还在有效期范围内?
问题五:人事部在8月31日在员工的离职报告上签属意见及注意事项,那么员工的离职期应在8月31-9月30日吗?[EDIT]用户“虫子大哥”于2006-9-1 11:03:35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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