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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好!目前一些企业在比较敏感的职位(如企业司机)都不同程度需要员工在入职的时候交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或“上岗抵押金”。
一方面,劳动法里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另一方面,涉及类似运输、物流等企业的一些敏感职位,出现员工基于某种原因破坏企业财物或者携款(物)离开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以上,本人想请教各位同仁是否有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法(既不违反劳动法又能适当地保证企业不受财产损失)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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